令用戶不勝其煩的廣告資訊有望得到根除。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佈消息稱,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規定未經用戶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其發送商業短資訊,這一規定也將成為治理垃圾短信現象的政策依據。
千呼萬喚始出來,有法可治“信騷擾”。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除手機短信外,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媒體方式也都被納入管理範圍中。這説明,雖然我國立法整治“信騷擾”的速度有點遲緩,但在根治“信騷擾”方面與時俱進,值得肯定,其意義亦毋庸置疑。
現實語境下,有法可依不等於萬事大吉。倘若僅在“立法”層面“雷聲大”,卻在執行層面“雨點小”,甚至難落到實處,那就比“無法可依”還要戕害法治的公信力。有專家就不無憂慮地稱:“之前我國曾對電子郵件推出過類似的管理辦法,但因為執行不到位,最後淪為一紙空文,此次對短資訊的管理要避免重蹈覆轍。”如何防範法律在“信騷擾”面前不再鎩羽而歸?筆者認為,關鍵在於令行禁止,敢於重拳出擊,確保“罰到痛處”。試想,新規施行後,若很快便暴露出“執行難”的現實短板,那就非但起不到治“信”之功,反會再添失“信”於民的口實。此外,作為利益攸關者,所有通信用戶能不能在合力參與整治“信騷擾”中,成為實實在在的成果分享者,亦顯得舉足輕重。
譬如,不妨明確規定,商業廣告未經用戶許可發送到個人通信終端上,用戶可自動獲得按次計費的經濟補償,否則就對資訊發佈者依法處置。至於這筆“信騷擾”補償金的來源,電信服務商要麼向群發商戶預收保證金,要麼先行代償;即使是那些個體的小微“信騷擾”者,現在有了預存話費這一關,同樣可以“依法”從其賬戶餘額中扣款,作為對其濫發商業短信的應有懲罰。
值得一提的是,徵求意見稿稱,“信騷擾”者可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此,不少網友質疑稱,很多“信騷擾”廣告動輒上萬、數十萬地胡亂群發,其實際獲益遠超“1萬元至3萬元”,即便事後按規受罰,其效果也是“撓癢癢”。因此,若想取得罰得“刺骨”和“肉痛”的效果,不妨以“信騷擾”的範圍為處罰基準,加大違規者的風險成本,讓其“雞飛蛋打”,不敢以身試法。如此,方能用法律利刃斬斷垃圾短資訊市場背後的巨大利益鏈條,還公眾一片凈土。(司馬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