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
建設高素質的法治專門隊伍,必須由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法治人才組成。《治黎策》曰:“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則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則法必不能濟。人法兼資,而天下之治成。”四中全會從思想建設、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等多個方面提出了對法治工作隊伍的要求,回應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該由什麼樣的人來擔綱的問題。
目前我國社會法律關係日益複雜多元,若不建立起一支品質優秀、專業精良、執法嚴格的法治工作隊伍,就無法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於公正司法的迫切需求。而建設這樣一支隊伍,有賴於法律共同體的形成。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家、立法者等法律工作者構成了一個法律共同體。其中,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最具代表意義,他們通常被稱為推動法治進步的“三駕馬車”。
然而,近些年來,這“三駕馬車”卻因諸多因素而負重難行。法官、檢察官流失現象不僅在中西部地區普遍存在,東部沿海地區也頗為嚴重。相關數據顯示,2008年至2012年間,廣東全省各級法院調離或辭職的法官員人數超過1600名。 “掮客”律師浮出水面,他們熱衷於跑關係,與某些公檢法系統工作人員相互勾結,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破壞了行業風氣,影響了司法公正。
究其根本,法官、檢察官流失與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不合理有關。長期以來,我國對法官沿用普通公務員管理模式,不能充分體現司法職業特點,也不利於把優秀人才留在審判一線;由於司法行政化,導致法官、檢察官的獨立性受到削弱,打招呼、定調子、地方保護等不正當干預,導致審判效率低下、責權不分、追責不力。針對上述問題,亟須出臺和建立分類科學、結構合理、分工明確、保障有力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
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初任法官、檢察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這為基層法官、檢察官提供了上升通道,使他們看到了職業發展前景,可以增強其效力國家法治事業的信心與決心。
律師是社會法律秩序和公平正義的堅定守護者。四中全會提出,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指出了未來發展方向。當前,我國執業律師已逾數十萬,增長速度明顯加快。從優秀律師中選拔、招錄法官已經具有成熟的條件。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具有豐富的法律職業經驗和辦案技巧,由他們出任法官或檢察官,可迅速進入角色,有利於案件的正確處置與判斷,有利於司法公正的實現以及司法權威的樹立。(王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