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一大要素。推進依法治國,就是要讓法治成為一種全民信仰,化為社會文明進步的強大動力。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法治如何贏得人民的信仰?當務之需是,厘清權力與司法之間的關係,規範撥弄司法天平的“權力之手”。
現實生活中“信訪不信法”、“走關係”強于“走程式”、拼實力不如“拼爹”等現象頻頻出現,詬病頗多。而讓法律懸空、制度空轉的實質是法治精神的缺失。更為嚴重的是,一些手握權力的領導幹部迷戀“權力至上”,不斷干預司法的行為則進一步加劇了法治精神的缺失。
當下,“閒不住”的權力之手干預司法可謂是花樣翻新:有的地方政府給法院發公函要求“慎重量刑”,有的下發“紅頭文件”給法院提出明確要求,有的則以政府部門的會議決定否定生效的司法判決,林林總總的干預,讓法治之路步履維艱。
見慣了權力可以隨意干預司法的現象,一些人竟然形成思維定勢。據報道,一位在基層做過書記的領導幹部不無憂慮地説,在當市委書記時,有人想讓他干預一起法院審理的案件,他回復説,法院獨立審案子,自己無權干預。結果這位請託人拍著桌子吼道:“全市都歸你管,法院還能不聽你的!”
至於個別黨員領導幹部帶頭破壞法治,以個人意志代替黨紀國法,其形成的影響更壞。現在,地方的很多案件到了法庭總是“揉來揉去”,只調解不判案,甚至很多都由官員只手遮天,法院判案只是走形式,這激化了不少惡性官司。
法治的核心就是有明確的規則和程式,不管什麼案件都要按照既定規則和程式來辦。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明確要求,“堅持依法執政,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同時,在制度設計上也進行了嚴格的設計: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
事實上,領導幹部能夠干預司法,除了一些領導幹部的法治意識不強、存在利益輸送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司法權與地方黨政權力之間並未建立起強有力的隔離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人財物等諸多方面受制于外力。試想,當司法人員不斷收到當地領導的批示、招呼、説情,處處有求於當地政府的法官、檢察官又如何能避免人情案的發生,如何能確保司法的公平公正?法官判個案件,左右騰挪,考慮再三,權衡利弊,法官哪來尊嚴,法治豈不受辱?
因此,學界早有共識,司法必須去地方化,才能從根源上杜絕干預。事實也最有説服力。在2000年,山東高院將全國各地委託山東法院執行的案件,統一指定給濟南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委託案件執結率由過去的7%提高到70%。濟南鐵路運輸中院執行局局長王榮歷接受採訪時曾説:“我們是專門法院,人財物都不受地方政府的管理,而且案件是省高院指定的,這樣在執行中,較少受到地方的干預。”
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法治工作者的核心價值追求。讓法治精神大行其道,首先就要讓司法者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的執法者。這就要從制度上給予充分保障,讓權力之手不能、不敢隨意撥弄法律的天平,讓司法者真正站穩腳跟,挺直脊梁,只服從事實,只服從法律,秉公執法。(孫愛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