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者的4名河南新野耍猴藝人,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街頭表演時,因為對所攜帶的6隻獼猴有飼養證但沒有運輸證,被警方刑事拘留並被法院認定犯了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該事件經公開後引起了廣泛質疑。
“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並不是一種孤立的罪行,而是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屬一條,並且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緊密聯繫在一起。立法目的是禁止對珍貴野生動物的獵捕和非法交易,其中作為非法交易環節的“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行為,顯然是指對非法獵捕並用於非法交易的野生珍貴動物的運輸,而不是對合法且非用於交易的野生動物的運輸。所運輸的究竟是獵捕、非法收購而來的野生動物,還是公民合法所有的野生動物,是構不構成該罪的關鍵。
即使為了管理需要,對具有合法權利的珍貴野生動物進行轉移、運輸要求辦理運輸證,也應當區別對待,像耍猴藝人這樣四處飄蕩、不停地變換地點的情況,如何辦理?對這種情況所需要的是對所攜帶野生動物具有合法權利的證明,而非運輸證明。非法獵捕和收購的珍貴野生動物是應該絕對禁止運輸,但這樣的法條並不適用於耍猴藝人的情況。即便不考慮應給耍猴藝人這樣的特殊情況提供便利,耍猴者攜帶猴子並無社會危害性,至多應當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據關注新野耍猴人已經11年的《中國國家地理(微博)》雜誌主編馬宏傑介紹,4被告是新野縣獼猴藝術協會從事獼猴繁殖馴養和民間表演的民間藝人,他們攜帶的演出獼猴屬於祖輩傳下來的自繁自養的,是經過許多代人馴化出來的家養獼猴。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犯罪對像是野生動物而不是家養動物。把藝人攜帶表演的家養動物按照禁止運輸並獵捕的野生動物處理,無疑違反了常識。
耍猴藝人被治罪,這暴露出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存在的不足,接下來,有必要在法律上對攜帶和運輸野生動物作出更細化的規定,以避免刑罰被濫用。(吳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