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控制對家庭成員的傷害不容小覷,它可以摧毀受害家庭成員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有時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傷害並不遜於強行限制人身自由
來自全國各地的160多位專家學者近日圍繞廣東省深圳市婦女聯合會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反家庭暴力條例(草案)》(下稱《草案》)進行了熱烈討論。《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對象、界定等問題成為爭議的焦點。當中語言暴力和經濟暴力也被作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這有別於目前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對家庭暴力的界定(8月18日《新快報》)。
俗話説,家和萬事興。不管何種表現形式,家暴都是家庭和睦的天敵。深圳市婦聯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反家庭暴力條例(草案)》,先行先試,把經濟控制納入家暴,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當前反家暴法律法規的不足,而且對保護家暴受害者合法權益大有裨益。可以説,經濟控制納入家暴範圍,是反家暴立法的一道亮麗風景。
家暴一般發生在私生活和家庭內部,隱蔽性較強,特別是經濟控制,對家庭成員沒有打罵、殘害等通常意義上的家暴行為,即便經濟控制如何升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介入的可能性也比較小,畢竟沒有任何外在傷害。其實,經濟控制對家庭成員的傷害不容小覷,它可以摧毀受害家庭成員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有時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傷害並不遜於強行限制人身自由。
揆諸現實,也有不少家庭因不堪忍受經濟控制而走向破裂,有的受害家庭成員就因為受到家庭經濟暴力要求損害賠償。雖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失,但按照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指的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由於經濟控制未納入家庭暴力範圍,受害家庭成員的訴訟請求也往往得不到司法支援,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受害家庭成員依據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請求發出“人身保護令”裁定也存在法律障礙,也就説對經濟控制,依據當前法律無能為力。
當然,有人會搬出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院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來説明經濟控制已納入法律範疇。的確,該指南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列舉式規定,其中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悉數在列,並根據有關國家公約、國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認可的學界理論研究成果,一一予以定義。可應當注意的是,該指南的本質性質不是司法解釋,只是為法官提供的參考性辦案指南,不能作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據。
在家庭暴力屢屢發生的現實背景下,經濟控制不該成為反家暴的法外之地,而應及時納入法治保障範圍內。放眼國外,不少國家把經濟控制納入家暴範圍。《深圳經濟特區反家庭暴力條例(草案)》的規定正好是對我國當前反家暴法律短板的補強。然而,深圳是經濟特區,根據法律地域性特點,條例只能適用於深圳市,加之經濟特區立法,相對其他城市,具有顯著的破格性和試行性,對於破格把經濟控制納入家暴範疇的立法,其他城市即便想借鑒,也苦於缺乏上位法支撐和如深圳一樣的立法權,而無法成行。
所以,建議儘快出臺全國性質的反家暴法律,明確把經濟控制納入家暴範圍,也可待《深圳經濟特區反家庭暴力條例》出臺試行後,逐步彌補試行過程中呈現出的不足,再把經濟控制納入家暴範圍,以便更好保護受害家庭受害者。(喬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