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政府是第一責任人。政府既負有淘汰、限制高污染、高耗能産品的職責,也負有鼓勵、扶持環境友好新産品的職責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委13日聯合公佈了《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了2014年至2016年中央及省級國家機關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佔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並要求該比例以後逐年提高。該《方案》的出臺,是對我國的新能源汽車産業的重大利好,也預示著政府採購將在引領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早在2010年,國務院就發佈了《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的決定》,提出了“新能源汽車産業成為國民經濟的先導産業”的目標。2012年國務院發佈的《“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規劃》細化了新能源汽車産業的發展目標,並提出要“完善財稅激勵政策,鼓勵新能源汽車消費和使用。”2013年,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産業的意見》要求“政府普通公務用車要優先採購1.8升(含)以下燃油經濟性達到要求的小排量汽車和新能源汽車,擇優選用純電動汽車”。剛剛出臺的《方案》,則進一步設置了政府採購新能源汽車的比例和時間表,並且規定了嚴格的量化考核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從中可以看出,中國政府對於新能源汽車産業的扶持,正在一步步地從“規劃”走向“實踐”,從“紙面”走向“地面”。
當然,這個《方案》的實施效果,還需要時間來檢驗。新能源汽車的技術成熟度、地方保護主義、配套設施的建設進度、政府部門負責人的重視程度等等,都可能成為阻礙該《方案》“落地”的因素。但是,從這些政策一步步細化、可操作化的過程中,我們仍然可以看出政府在努力做好這件事,以期實現既定的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目標。
環境保護,政府是第一責任人。政府既負有淘汰、限制高污染、高耗能産品的職責,也負有鼓勵、扶持環境友好的新産品的職責。市場經濟條件下,一種新産品能否立足,關鍵看市場需求。作為市場中最大的“消費者”,政府採購的産品選擇,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種新産品能否做大做強。正因如此,《政府採購法》第九條規定:政府採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採取政府採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援環境保護産業的發展。
新能源汽車産業作為一種環境友好的戰略新興産業,具有良好的前景。但在起步階段,由於技術、價格等方面的競爭力不足和配套設施的不完善,使得普通消費者顧慮重重。這時候就需要政府站出來,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從而為新能源汽車産業和普通消費者樹立信心。通過政府採購的方式鼓勵和扶持新能源汽車産業做大做強,正是貫徹落實“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重大舉措,既能為汽車産業升級提供強大動力,又是實實在在地為保護環境和公民健康作貢獻。
政府的“綠色”採購,不僅能推動新能源汽車産業的發展,實際上對於促進整個産品和服務市場以及公眾消費理念的“綠化”,都大有可為。我們期待,在事關環境保護的各個領域,政府都能引領風氣之先,為企業和其他社會公眾作出表率,營造一個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社會環境。(嚴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