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推進會導致制度結構失衡
1 新京報:近日,《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被審議通過,並定在上海、廣東等6個省市先行試點。作為長期關注國內外司法改革動態的學者,你怎麼看這一“意見”?
傅鬱林:僅就司法改革(先不講配套改革)而言,這個方案在目標和方向上是值得肯定的,我覺得它在中國現有的政治體制和社會文化整體大背景下已經做到了其能夠做到的最大努力了。這是我的一個基本判斷。
2 新京報:為什麼説“目標和方向上”?
傅鬱林:從司法的特質看,審判獨立是必須的,這是法院之所以能夠成為法院、使法院得以承擔起司法職能的一個基本的前提條件。而這次改革在內在外的努力方向是增進和保障審判獨立。當然現在還有不少缺陷和擔憂,但是,一定要看到改革的主要目標和出發點是在往一個合乎審判規律的方向上去走,如果在這個方向和目標上能夠達成大致的共識,那麼對於改革的不徹底性和推行中由於各種利益博弈等種種原因産生的可行性問題,才能在進一步改革中跟進,而不會像前十年一樣停滯和倒退。
3 新京報:你有一句名言,是説司法改革可以“打折”,但必須“打包”。但不少人認為改革不能打折,比如此次輿論關注的省級統籌問題,你怎麼看?
傅鬱林:不錯,我經常講這句話,本意是説某些環節可能當下還無法一步到位,但在設計思路上和推進方向上一定要全盤考慮、配套推進,必須考慮到各個環節之間的系統性問題。
所謂“打包”,是説改革所涉及的司法核心元素和環節必須同步推進,因為單項推進會導致制度結構失衡。比如,強化法官的責任制是以賦予其獨立的審判權和充分的職業保障為前提的,而且權、責、利必須配套同步推進,沒有充分的司法職業保障,包括司法職業責任豁免(司法職業責任應嚴格區別於違反職業倫理的個人責任),甚至讓法官以有限的權力去承擔無限責任,就沒有自由心證(也稱內心確信制度,主要是指法官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內心的良知、理性等對證據的取捨和證明力進行判斷,並最終形成確信的制度)和獨立審判,更不可能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或者/同時,如果給法官很大權力而相應環節的制約機制不配套,特別是來自訴訟程式內部的律師權利和來自司法外部的新聞監督不足,甚至不進反退,那麼所謂的司法獨立就會成為司法專制,並且形成路徑依賴回到行政化監督的老路上去。
4 新京報:省級統籌問題如何“統籌”,人財物方面從地方接管嗎?
傅鬱林:實際上省級法院是中國法院體系中最缺乏清晰的職能定位和責任擔當的一級法院,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上級法院審判監督職能的乏力和最高法院不堪重負和相應的司法管理政策變形。現在大家特別擔心省級統籌就是要由省級法院來管理法院的人財物,反映了大家對省院的普遍不信任和不放心,無論從制度上還是利益上都對省院心存疑慮,擔憂改革變成了強化省級法院權力和本位利益的機會,如果與省級權力結合在一起那就太可怕了。不過可以肯定地説,省級統籌並不是要讓省級法院、檢察院自己來管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
司法改革的基礎性元素不能“打折”
5 新京報:可以“打折”的這個説法,很容易引起誤解,你如何考慮?
傅鬱林:我説的“打折”是指某些環節在當下還無法一步到位,那麼可以與現實進行合理的妥協。比如一些地方試行的審判長負責制,將原有的審判庭拆散後組建為由原來的庭長、副庭長及審判長分別負責的審判小組(大合議庭)。
其局限性在於,這些審判長除了在案件分配和審判管理方面仍然承擔了原來庭長、副庭長的基本職責之外,在具體案件的審判權方面也享有超越其他法官的許可權,比如對其他法官獨任審判的案件享有審核權、在本人參與的合議審判案件中負有更大責任。
然而,這一改革卻是一種結構性的進步,它打破了案件層層審批的行政化結構,使庭長、副庭長從官僚制“中層領導”的角色回歸到資深法官的角色,並且至少在合議案件中實現了由直接參與審理的審判長簽發案件的“直接原則”,從而強化了審判組織的獨立審判權。
不過,也不是所有的元素都可以打折,作為司法改革的基礎性或結構性支撐的元素打折,可能不是減少改革的難度,反而會增加改革的困境。
6 新京報:你如何看待法官遴選委員會?
傅鬱林:想特別提醒大家關注官方解讀中提到的遴選委員會,這是涉及法官、檢察官人事權的結構性設計。遴選委員會應該是獨立的,其成員的構成是開放性的,比如由獨立的法官代表、檢察官代表、人大代表、律師代表、學者代表,當然還有黨委組織部代表聯合組成,這在官方解讀中已經基本談到了。現在關心的是這個委員會下轄于哪個機構?目前情況下,遴選委員會放在省級人大常委會之下最少風險也最名正言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