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處罰制度固然令人期待,但從紙上到落地,有一個適應與實踐的過程,其現實效果如何,仍然要通過實踐檢驗
國務院5月14日召開常務會議,部署加快生産性服務業重點和薄弱環節發展促進産業結構調整升級,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其中指出,對於侵害公眾食品安全的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並將建立最嚴處罰制度(5月15日《新京報》)。
“要讓違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價”、“讓失職、瀆職人員受到躲不掉的懲處”……這樣的聲音,從中央發出,顯然是一種非常積極的信號。一直以來,面對各類食品問題,我們都在強調一個常識,嚴刑峻法是不二法門。只可惜,因為制度與法規的缺失,嚴厲的處罰與問責很難單兵突進。如今,中央正在修改與完善食品安全法,建立最嚴處罰制度被提上議程,這有利於對違法犯罪行為形成震懾效應,讓不法分子不敢越雷池一步。
不過,修法只是第一步,是架好了高壓線。最嚴處罰制度固然令人期待,但從紙上到落地,有一個適應與實踐的過程,其現實效果如何,仍然要通過實踐檢驗。在我看來,最嚴處罰制度要想真正落實到位,仍需邁過三道坎。
一是標準坎。要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最嚴處罰,一個前提條件是食品安全問題能被發現,且能被認定。遺憾的是,現實生活中,許多很明顯的食品安全問題,卻無法被認定。最顯而易見的例子莫過於地溝油。過去幾年,對地溝油的檢測方法雖然有所升級,標準也有所提高,但依然無法完全檢測一種油是不是地溝油,一旦無法檢測,警方就無法立案,要對其進行最嚴處罰,便也很難了。這意味著,食品檢測技術與相關標準亟須提高。
二是監管坎。食品安全問題頻發,與當前九龍治水的監管不無關係。沒有發生問題時,衛生、質監、工商、環保、市政、城管等多個部門,均有監管之責;一旦出現問題,各部門之間就會互相推諉扯皮,以此回避責任,當這些部門之間沒有明確的責任劃分時,處罰起來就比較困難,而最終的結局也很可能重現法不責眾的沉疴。就此來説,對食品安全問題而言,必須改變九龍治水的局面,明確必要的責任主體。如此,要進行最嚴處罰時,才能找到處罰的對象。
三是執行坎。法規是紙面上的,能不能照進現實,執行是關鍵。一直以來,公眾都在感嘆,我們從來都不缺少法律法規,缺少的只是對法律法規的執行。一些法律法規之所以執行不力,一方面是利益掣肘,地方有關部門甚至可能擔當著保護傘的角色;另一方面則是缺乏對執法者本身的監管,或是對執法者的監管流於形式。如今,擬進行修改的法律法規,顯然是極好的,若想讓這份善意得到發揮,執行這一關必須堅挺起來,對執法者的監督不能再走過場。
唯有邁過這三道坎了,最嚴處罰機制才算是通上高壓電。也唯有如此,最嚴處罰制度在實施時,才能找到必要的法律依據、明確的責任主體、確定的失職瀆職者。不然,即便紙面上的處罰再嚴厲、問責再強硬,也可能被束之高閣。顯然,每個人都不希望最嚴處罰機制徒具觀賞價值,配套的制度設置,的確應有實質性的突破。(龍敏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