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浙江平陽縣紀委網站發佈消息,改革創新出現工作失誤而受到追責時,該縣黨員幹部可提出免責申請。近日,平陽縣紀委、縣監察局出臺《關於支援和保護黨員幹部改革創新的若干意見》(試行),以通過建立健全澄清保護機制和容錯免責機制,鼓勵黨員幹部大膽改革創新,寬容和允許改革創新出現失誤。(5月11日人民網)
改革失敗免責,並不新鮮。此前各地從縣級到省級都有先例。從初衷上講,營造寬容的改革氛圍,激發官員的改革動力,不可謂不善。但落到現實層面,建立地方性的失敗免責機制是否可行,卻需要諸多權衡。
豁免改革失敗者的責任,隱含的前提是對於改革者過於苛刻。但現實中,僅僅因為改革效果不佳或失敗而被問責的官員恐怕少之又少。真正受到處罰的,仍是那些在改革過程中中飽私囊的違法違紀官員。這部分官員肯定不在免責範圍之內。於此背景下,既然並未有“苛責”改革者的現實,所謂豁免改革失敗者,就顯得有點不倫不類了。更為重要的是,它很有可能形成一種負向激勵,即壯大一些官員在改革規劃和行動上的非理性心態,對改革創新的風險控制失去必要的謹慎,滋生大不了“推倒重來”之心。
在改革進入深水區的今天,任何一項改革都必定牽一髮而動全身,如果僅靠領導個人的“魄力”與“無畏”,既難以有效推動改革,改革所潛在的負面影響也不可小視。而相較于改革缺乏寬鬆氛圍,今日的改革者所面臨的更大考驗應該是,如何確保民眾在改革上的參與,以便最大限度凝聚改革的共識與動力,在法律框架內,窮盡改革的空間,或者通過有效的方式,推動法律的完善與修訂。
比以往各地出臺的免責規則更進一步,此次平陽版規定中還有這樣的表述:通過及時消除信訪負面影響、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等,給改革者戴上護身符。此種細節規定同樣是著眼于寬容改革者,但其中一個殊為現實的問題不容忽視:如果改革明顯遭遇爭議或是民眾的反對,是否仍要逆民意而行?這種情況下的改革失敗,是否也可免責?這實際牽涉到改革的程式設置與結果導向的問題,如果僅僅以結果導向來衡量改革,而完全無視程式偏差或在過程中對民眾權利的傷害,甚至將民眾的監督與反對視為“誣陷”與“阻擾”,這樣的改革顯然存有問題。事實上,因改革過程中無視程式正義與民意參與,而引發的“改革過程中的社會問題”,目前已經不少見。若繼續放大這種改革的唯結果導向,顯然有悖於以民眾利益為旨歸的改革初衷。
如果説在改革之初,法律法規不完善,改革方向不明確的背景下,豁免改革失敗,是必要的改革激勵。但在法律不斷完善,改革步入深水區,各方利益權衡更為複雜的今天,改革者更需要做的是,顯然是傾聽民意,利用民眾的支援,確保改革在既定的方向上順利推進。畢竟,過去那種單方突進的改革,不但空間越來越少,邊際效應也在不斷降低。可以説,更多的遵循程式正義,讓政府行為真正回歸到“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框架內來,讓民眾的力量更多的參與到改革的過程中去,以確保改革在過程中的隨時糾偏,才是改革所面對的當務之急,而設立“免責牌”在實踐過程中很可能是反其道而行之。
在某種程度上説,近年來類似為改革失敗免責的規則制定呈多發之態,正是改革動力機制建設失衡的一個産物與證明。相較于為改革試錯提供更多的空間,不妨真正推動改革的評價與參與機制的再造——從權力的考核與權責對等上,去激發官員內在的改革與創新動力,才是喚醒官員改革與創新積極性的不二法門。(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