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失獨家庭要有全面保障機制

時間:2014-04-28 12:34   來源:法制日報

  權利與義務從來都應該是對等的,既然失獨家庭一開始履行了國家規定的義務,那履行相應義務需要承擔的風險,顯然應該由政府部門來承擔,這不是一種恩澤,而是權責對等的應有之義

  兩年前,部分失獨父母向當時的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遞交了《關於要求給予失獨父母國家補償的申請》,但一直未等到正式書面答覆。今年4月21日,來自全國的240余名失獨父母代表再次進京,等待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給予回復。對此,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信訪處宋處長表示,就失獨者提出的補償,現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4月27日《新京報》)。

  獨生子女政策出臺以來,失獨家庭便是隨之而來的一個社會問題。據悉,我國2002年第一次做失獨家庭調查,當時大概有30多萬戶失獨家庭;如今,專家測算有100萬戶失獨家庭,而且這個數字每年都在遞增。這意味著,失獨家庭已經演變成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政府部門應該有所作為,不能任由問題逐漸擴大、日益嚴重。

  哀莫大於心死,這話用來形容失獨家庭,怕是再恰當不過了。他們履行了必要的義務——只生了一個孩子,卻沒有獲得足夠的權利——變成失獨者後,我國現行的法律與政策並沒有補償的具體規定。本來,三代甚至四世同堂是可以預期的,但因為出了意外,不僅要承受沒有後代的痛苦,還要飽受精神上的折磨,更可能遭遇老無所依的絕望。自己履行了國家規定的義務,卻要獨自承擔履行義務所帶來的風險,這樣的規定本身,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必須糾正的。

  自然,我國對失獨家庭也並非毫無規定與政策,但有的僅是一種人道主義的關注,而不是對失獨父母權利的一種賦予。根據我國2001年12月出臺的《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其中第27條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一個模糊其詞的“幫助”,似乎什麼都蘊藏在裏面,但其實裏面沒有具體措施。就當前對失獨家庭“暫無法律規定國家必須補償”這一現實狀況而言,就是對失獨家庭的漠視。

  眾所週知,權利與義務從來都應該是對等的,既然失獨家庭一開始履行了國家規定的義務,那履行相應義務需要承擔的風險,顯然應該由政府部門來承擔,這不是一種恩澤,而是權責對等的應有之義。但很顯然,衛計委一句“以後是否完善,還需由具體部門進行商議”,顯然無法給人太大的信心。失獨家庭的風險,是擺在眼下的現實難題,對其進行必要的補償,顯然是題中之義,又怎能容後再議呢?

  可以説,對失獨家庭不僅需要補償,更需要有全面的保障機制,這是失獨家庭理應獲得的權利。一則精神層面的慰藉不可缺失。孩子的離去對失獨父母而言,是很大的打擊,那政府部門理應有專人做必要的安撫工作。二則失獨父母進入一定年紀後,必須的生活照料應有政策兜底。最後,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經濟補償不可或缺,至於資金的來源,農工黨中央也曾在全國兩會上提交提案,建議每年從社會撫養費中提取專門資金,建立“失獨家庭關懷基金”,這樣的建議就很有操作性。

  這些常識,相關部門肯定都知道,相關的決策,也可能會跟上,但我們希望步子能邁得快一點、大一點,能讓失獨家庭現在就看得見希望。(龍敏飛)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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