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缺位,公民不妨補位

時間:2014-04-23 11:26   來源:廣州日報

  在蘭州自來水污染事件後,蘭州市民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謂是一波三折。

  4月14日,5名蘭州市民對涉事的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提起訴訟,蘭州中院以公民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為由拒絕;

  4月16日,西北民族大學法學院6名研究生提起民事訴訟,蘭州市城關區白銀路人民法庭收下訴狀,但沒有明確答覆是否立案;

  4月21日,20名蘭州市民聯名敦請甘肅省消協提起公益訴訟,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甘肅省消協秘書長稱,目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並未明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啟動公益訴訟,下一步消協秘書團以及部分消費者將研究論證提起公益訴訟的可行性。

  公益訴訟是用司法手段來保證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有力武器。在蘭州自來水污染事件中,所有市民都既是利益相關者,也是受害者。按理説,市民們訴諸法律,應該是有法可依。但是,從現有的新聞事實來看,在究竟適用民事訴訟還是公益訴訟時,讓司法機關犯了難,也讓市民的權益保護落實難。

  按公益訴訟來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規定將公民個人排除在公益訴訟主體之外。這可能是蘭州中院拒絕5名市民訴訟請求的主要原因。可是,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卻無法通過法律來維權,這未免有點不合情理。

  今年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消法,賦予了消協組織公益訴訟權。其中明確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該説,面臨如此影響巨大的公共衛生事件,作為消費者的代言人,甘肅省消費者協會這個時候就應該挺身而出,主動提出公益訴訟的請求,維護消費者的權利。可事實上,與公眾期待相悖的是,在4月14日5名市民的訴訟請求被蘭州中院拒絕後,就一直有聲音呼籲,甘肅省消費者協會應當出來代表市民進行公益訴訟,但卻沒有任何反應。直到一週後,20名市民聯名敦請,消協的態度仍不明確。

  據悉,這是甘肅省消費者協會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之後遇到的首例請求消協作為公益訴訟主體的維權案例。甘肅省消協的反應,讓人對於消協能否積極進行公益訴訟、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無法保持樂觀。

  消協為何對於公益訴訟維權不積極?其實原因並不難分析,消協作為半官方機構早已屢遭詬病,其依賴行政撥款,很難保持絕對的獨立和中立,有的時候,為了跟官方保持一致,甚至還需要站在消費者的對立面。很多時候,即便消協能夠站出來,也難免受到各方因素的干擾,全力而為。在此前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全國各級消協也大多處於失聲狀態。如此看來,在蘭州市自來水污染事件中,最大的責任雖在蘭州市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但事涉公共安全,一些相關部門亦無法脫離監管之責,當地消協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無法積極回應公眾訴求也就不難想見了。

  從這個角度上看,要保證公益訴訟真正能夠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既需要消協在“去行政化”的社會改革中健康轉型,勇於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真正成為消費者的代言人,有為才有位。另外,更重要的是,應該擴展公益訴訟的主體範圍,允許個人和更多的民間組織作為公益訴訟的代理人。而如今,把最具有利益關係的公民個人排除在公益訴訟主體之外,既不合情,亦不合理。(譚敏)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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