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可租可售還要可監可控

時間:2014-04-01 10:02   來源:廣州日報

  當務之急,建立包括個人信用檔案、個人信用評估等內容在內的個人徵信管理體系,確保包括保障房分配在內的各項社會管理走上正軌。

  國務院法制辦就《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指出,連續租賃不少於5年且符合配售條件的,可以購買;購買保障性住房未滿5年且確需轉讓的,由政府回購,已滿5年的,可以轉讓並按照合同約定的産權份額向政府補繳相應價款。

  2012年後,住房保障政策轉為“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經適房、限價房等逐漸退出舞臺,公租房多屬“只租不售”,這意味著,保障性住房很難滿足民眾擁有自有産權的心願。中國老百姓還不習慣一輩子租房子住,哪怕享受著廉價公租房,還是希望有一套屬於自己的斗室。對保障房,也希望可租可售,在自己條件許可時,可以完全擁有它。“連續租賃不少於5年且符合配售條件的,可以購買”這一條款,正好照顧民眾這一需求。

  保障性住房管理者恐怕也樂於順水推舟,做這個順水人情。據多省統計結果顯示,2012年保障房閒置現象十分普遍,如山東1.29萬套,雲南2.3萬套,海南9000多套。閒置就是浪費,“貪污和浪費是極大的犯罪”,巨大公共投入沒有發揮應有效益,確實有必要進行檢討,並作合理調適,出售其實就是消化過剩房源之舉。此外,出售比之出租,可以提高資金回籠率,並將政府那部分産權及時兌現,于保障性住房建設者是一個重大利好。好是好,可一旦落到實操層面,仍有諸多疑問待解,譬如共有産權住房的範疇界定、供給對象、與公租房關係、管理與上市交易等等。

  回看這個“5年為期”版本,與新加坡組屋政策如出一轍:“所買組屋5年內不許轉讓”、“買滿5年後(後調整為30個月),才可以在公共市場上轉讓”等等。新加坡確實用這些前置條件打消了一些民眾通過組屋牟利的念頭。緊要的問題是,異體植入如何避免“排異反應”?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之間存在巨大利益差——因它的價格往往是同地段、同面積商品房的幾分之一,一套房價格差上百萬都有可能——保障分配的公平性確實不易。過往的經適房分配屢屢出現弄虛作假、騙購現象,充分説明這一點。雖然“意見稿”對保障房買賣設了兩個“5年”:租夠5年、買夠5年。但即使有10年“冷凍期”,在房價持續走高的語境下,其收益也遠遠高於存款或其他投資。如果這一過程缺乏無縫監管,保障房又可能步經適房、限價房後塵,成為權貴盛宴。

  住房保障制度有效實施,有賴於個人徵信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只有及時、全面、準確掌握保障對象個人收入水準、資産保有水準及變化情況,才能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保障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就目前我國的個人徵信系統而言,還遠未達到這一水準,主要表現在數據極其分散、不完整,分屬多個部門,缺乏共用機制。當務之急,建立多部門聯動、跨地區的包括個人信用檔案、個人信用評估等內容在內的個人徵信管理體系,確保包括保障房分配在內的各項社會管理走上正軌。

  日常化監管,不妨效倣西班牙馬德里——社會福利保障住房糾察小分隊每天按電腦抽選地址登門抽檢,檢查入住者是否享受此項福利的人群。專業化、常規化的稽查,可以對騙購行為形成一定的威懾。(練洪洋)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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