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重大重組審批需事前監管

時間:2014-03-31 12:55   來源:新京報

  3月27日,順榮股份發佈公告,稱證監會並購重組委當日會議審核,公司重大資産重組事項未獲得通過,筆者認為,加強對重大重組監管很有必要。

  順榮股份重組方案的主要內容,是公司擬溢價26倍、以19.2億元向李衛偉、曾開天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收購“三七玩”60%股權,交易完成後,順榮股份大股東吳氏家族持股比例將從56.04%下降至30.86%,而李、曾兩人將分別持有上市公司22%和20%的股權。對此,方案中説明:李及曾之間目前並不存在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共同投資于其他企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83條規定的一致行動人關係;且兩人承諾將來亦不會基於其所持有的順榮股份的股份謀求一致行動人關係;由此,本次交易不構成借殼上市。

  證監會在對順榮股份的審核意見中指出,“申請材料中關於吳氏家族、李衛偉、曾開天三者之間是否構成一致行動人的認定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83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83條列明瞭12種構成一致行動人的情形,第6種情形規定的是“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係”,李衛偉、曾開天兩人合開“三七玩”這家公司,明顯存在合夥、合作、聯營關係。而如果構成一致行動人,按《辦法》就要合併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由此該重大重組就可能構成借殼上市。

  上市公司以“重大重組”規避借殼上市,是因為近年來監管部門對借殼上市審核趨嚴,尤其是2013年11月30日證監會下發《關於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其中規定借殼上市條件與IPO標準等同,借殼上市門檻以及審核標準等同,相對來説,重大重組的門檻和監管就稍微松些。

  值得思考的是,最近《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出臺,規定要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資産購買、出售、置換行為審批(構成借殼上市的除外);但如果取消審批,上市公司以重大重組之名行借殼上市之實,該如何監管?因此,筆者建議監管部門同樣要對重大重組進行事前監管。當然,這並不是説讓證監會繼續保留對重大資産重組的行政許可,而是要和IPO註冊制改革一樣,遵循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將重大重組與IPO一起納入同樣的監管軌道,經過同樣嚴格的資訊打假,以確保上市公司重大重組申報資料資訊的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及時性。

  對於未構成重大重組的一般性重組,更不需要設立行政許可,但同樣要加強監管,當然監管手段同樣要以資訊披露約束為主。由證監會並購監管處室來對並購重組材料進行審核,並就重組資訊披露是否充分、準確發表看法,投資者有了這些資訊做參考,自然可以對其作出自己判斷;而上市公司有了這些約束,自然也不會在重組材料中隨便亂説、對並購資産隨便估值。(熊錦秋 財經評論人)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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