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長為何替違建撐“傘”

時間:2013-12-09 11:25   來源:新京報

  海口多個區的城管局長成違建“保護傘”,根源在於權力太大,卻缺乏相應制衡,維護市容的小權力變成了違建上的“超級權力”。

  海口市紀檢監察部門最近通報了8起違建領域中的腐敗案例,海口所轄四個區中三個區的城管局長和城管執法隊長因受賄而落馬,城管系統成違建領域腐敗高發地帶。其中,龍華區原城管局長符海曼、美蘭區原城管局長李溫強等受賄為違法建築充當“保護傘”,讓海口“最牛違建”屹立不倒。

  按照權力尋租經濟學,只要缺乏監督,管制者都有可能被“被管制者”俘獲,併為其管轄領域的不法行為提供保護。所以,通過報道可以看到,有的公安局長成為黑社會的“保護傘”,有的環保局長成為污染企業的“保護傘”,現在,讓大家看到,有的城管局長果然成了違建的“保護傘”。

  事實上,城管系統大面積淪陷,不只在海口。據報道,自2009年廣州成立市城管委以來,廣州市城管系統市、區、街道三級共27人因腐敗落馬,光是區城管分局主要領導就有5人,其中亦不乏違建保護傘。從廣州到海口,城管系統面臨嚴峻的腐敗拷問。

  隨著城市管理需要的擴張,城管系統的權力越來越大。在上海,城管執法權包括11個方面共167項;在廣州,城管執法權從1999年的64項,擴張到2011年的232項……這是各地城管執法擴權的一個掠影,但對城管執法權的監督卻羸弱得很,仍依賴於上級監督和內部制約。當監督力度遠跟不上權力“長袖善舞”的節奏,腐敗就在所難免。

  譬如違建的拆除,依據程式應該是規劃部門查證認定,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未在限期內拆除的,規劃部門申請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強拆,期間當事人可以行政復議或訴訟,經過近十個程式後,政府才可責令城管部門強制拆除。但現實中,包括海口在內的很多地方,從違建的查證到強拆,都是城管部門一家説了算,維護市容的小權力變成了違建上的“超級權力”。

  城管之所以能夠充當違建的保護傘,根源在於其手中的權柄太“粗”而又得不到有效監督制約。學者王貴秀就此指出:權力集中到一個部門,什麼都管,才會導致權力監督不夠,滋生腐敗。從不斷曝出的城管腐敗案看,已經到了收束城管權力半徑,並將“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明細設計的時候了。(燕農)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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