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本身存在問題,則推動立法機關對法律進行修改;如果是法律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則積極開展立法解釋,以消除實踐誤解。
據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答覆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於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並希望能夠與社會各界共同推動立法機關儘快立項廢除該罪名。
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本是加大對未成年幼女的保護力度。近年來,一些地方“嫖宿幼女”案頻繁出現,不斷衝擊社會的倫理底線,使得越來越多的人質疑該罪名。有人認為刑法中嫖宿幼女罪的罪名構成對受害幼女的人格歧視與污名化,有人認為嫖宿幼女罪為單一法定刑,即固定在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足以起到遏制犯罪,保護幼女人身權利。因此,近年來,不少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包括全國婦聯、全國律協等單位有關負責人都在正式場合提出過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而最高審判機關的此次表態,説明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普遍爭議,這兩年來,各地法院幾乎已將此罪名“凍結”,極少適用。對此一致的社會呼聲,立法機關當認真對待,積極回應。
法治社會是立法與民意之間資訊暢通互動的社會,任何一項立法,都需要立法機關和民意之間的良性互動。特別是當公眾對某一項法律問題反應十分強烈的時候,立法機關更不能忽視。對於近年來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立法機構首先應當及時主動回應。比如,對當時的立法初衷作出説明和解釋,公佈立法調研資料,特別是當時有關權威專家的意見建議以及全國人大代表的審議意見等。
其次,立法機構應當會同最高法院、全國婦聯、全國律協等單位和提出意見建議的全國人大代表一起,對相關司法判決進行匯總、梳理和分析,研判實踐中産生問題的原因,根據産生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如果是法律本身的問題,則推動立法機關對法律進行修改;如果是法律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則積極開展立法解釋,以消除實踐誤解;如果是司法機關法律適用存在問題,則推動有關單位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並督促司法機關嚴格適用法律。
各種侵犯幼女犯罪,一次次觸及社會容忍底線,所以對幼女人身權利“最高限度保護”、對性侵幼女犯罪“最低限度容忍”,已成為社會共識。在此方面,立法機關當有所作為。立法的過程是探究、尋找、確立一種多數人都能接受的規則的過程。實踐中,對既有的法律規則産生爭議,也是法治社會的常態。立法機關積極回應廣大社會成員的利益、意願和呼聲,實現與民意的良性互動,在尊重民意的基礎上,該修改的積極修改,該解釋的積極解釋,人們才會在法律實踐中感受到規則的力量和真正的公平正義。“嫖宿幼女罪”將何去何從,公眾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