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中央宣講團成員、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開發行的三中全會《決定》輔導讀本中披露,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將對全國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全面清理,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執法工作,對被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應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在法治社會,行政執法權必須高度集中和規範,隨意讓渡和擴大執法權很容易導致各種亂象。對此,國務院就多次明確要求,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但是,因為編制不足,類似法規形同虛設。除了少數城市外,無論公安還是城管,抑或其他執法部門,執法一線都充斥著大量的合同工、臨時工等非公務員。
正如袁曙宏所言,編制不足的背後,必然存在預算和撥款不夠的問題。這也就導致一些基層執法部門牟利、執法趨利的現象發生,特別是當大量的一線執法人員是合同工、臨時工時,執法權力讓渡所導致的亂象也就更難控制。
因此,要規範執法權讓渡亂象不僅是清理和調離合同工、臨時工那麼簡單,還必須有足夠而科學的人員、撥款保證。要落實這兩點,實際上又是牽一髮動全身,涉及政府職能的轉變。只有當政府部門回歸服務本位,人力和財力才能合理配置,更願意將錢花在刀刃上,其中自然包括行政執法人員的足額配置和經費保障。
還值得一説的是,即便是具備執法資格的公務人員也有可能出現執法亂象。限制和規範執法部門、執法人員的權力,是保證文明執法的基礎。唯有如此,當未來行政執法一線不再有合同工、臨時工時,才能確保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能夠規範執法。
此次《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一方面要求,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另一方面,提出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以上思路明確而清晰,早日落實至為關鍵。(銀玉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