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29日召開會議,審議並同意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條例對黨政機關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作出全面規範(10月30日《揚子晚報》)。
八項規定是去年中央政治局通過的一項決議,而此次“反浪費條例”則是黨內條例,相比前者,後者無論是效力,還是規格都上了一個新臺階。尤其條例對黨政機關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等公眾頗為關注的領域,作出全面規範與約束,因此,有論者認為,條例是反奢靡浪費行動的升級版本。
更為重要的是,政治局會議還鄭重提出,“抓緊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儘快形成立體式、全方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這意味著,這項公共政策,只不過剛剛拉開帷幕,接下來,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從中央到地方,還將有細化政策,涉及諸多具體領域措施的隆重面世。
社會各界對“反浪費條例”,評價極高,充滿期待。筆者認為,許多浪費現象得以長期存在,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缺少制裁浪費行為的專門法律,對於浪費造成的損失,因為缺少專門的法律定性,而難以處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反浪費法》,有沒有浪費罪,什麼是浪費犯罪,許多問題亟待國家層面界定。
實際上,早在建黨初期,毛澤東主席就曾經告誡全黨同志:“貪污和浪費是極大的犯罪。”按照毛澤東思想指導要求,我國在解放前工農革命時期,就通過立法確定了浪費罪。1932年工農民主政府中央執行委員會的《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第26號訓令明確規定: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而浪費公款,致使國家受到重大損失者即構成浪費罪。浪費罪的確立,對我黨抵制吃喝歪風,全面純潔黨性,走向革命勝利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這條寶貴的歷史經驗,仍對今天具有指導和借鑒意義。
此外,國家設立“浪費罪”,也合乎世界發展潮流。在日美歐發達國家,每年年初,所有花費包括公務接待,都會向政府財政管理部門提出預算申請,申請詳細到複印紙多少,墨盒多少,而不是一個籠統的辦公費用。政府財政管理部門匯總後,上報給行政首腦,最後再遞交給立法部門批准。財政預算得到立法部門批准後,必須嚴格執行,違反預算,就是違法。比如日本,在刑法中設立了“浪費罪”,以遏制公款吃喝浪費,維護國家的公共資金不受損害。如此看來,經濟發達國家尚且如此,那麼,我國有何理由不追究利用公款浪費者的刑事責任呢?
可以預見的是,隨著反浪費法律的制定,將會把浪費有罪深入人心,對浪費行為的懲治有法可依,這不僅産生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環境效益,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也有助於架構節約型社會。(吳睿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