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機動車污染排放,車主在停車超過3分鐘時熄火滅車的規定是否合理可行?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將就《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中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舉行立法聽證會。(10月24日《新京報》)
“停車超3分鐘熄火”的理論很豐滿——明顯減少尾氣排放,北京市每年可省34萬噸汽油,每天停啟10次內不會有影響……如此“百利而無一害”之舉,理應成為汽車時代的環保自覺,可以寫進“車德”範疇,或者讓其成為汽車文明的驅動器。在道德領域裏不僅可以有,並且存在即合理,一概大力倡導。然而,上升到法律層面是否必需?這應該是立法聽證會的關鍵。
理論很豐滿,操作很骨感。比如,“尿歪罰款”寫進深圳市的地方法規之後,有人發明一種“尿不歪”進行調侃與諷刺;再比如,法律規定常回家看看,親情的裂縫、現實的境況,也讓法律操作淪為奢望……在開門立法的背景下,民意民智參與其中,但不少意見與建議並未成為立法的有效資源。在此,必須重申“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現實意義。
如果“停車超3分鐘熄火”入法,也會給執行法律帶來難度。正如有關專家所言,不具可操作性。清潔空氣,人人有責,放之四海而皆準,可是別忘記主要責任及其承擔者。這裡面涉及政府責任與公民責任的關係問題。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無疑政府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履行更多的環保義務,這應該是立法的核心內容。至於停車熄火,以及改良烹飪技術等,不必大張旗鼓地侵佔立法資源。
停車熄火入法可能是走向另一個極端,駛入“法制技術主義”軌道。法制技術主義的基本特點在於,把解決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問題,寄託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上,試圖以複雜繁瑣的法律規範來掩蓋行政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法制技術主義的核心內容,就是熱衷於建設法制軌道,但往往忽視了法制軌道的日常維護和保養。立法大而全,事無巨細,往往事與願違。
誠然,建設法治社會,立法需要“加大油門”,但是,法制技術主義有必要“停車熄火”。法治社會,不在於法律法規的量,而在於質,更在於含金量,更在於公民對法律的敬畏。盧梭説過,一切重大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銅板上,而是銘記在公民們的心中。鋻於此,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至關重要,而在立法階段凝聚社會共識是基礎。(王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