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須改變目前十分簡單粗糙的“繳費每滿1年計發1%社會平均工資”的養老金計算公式。其次,應當適當考慮降低眼下負擔過重的養老保險繳費費率。
據報道,針對“延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問題,21日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要完善社保待遇與繳費緊密聯繫的激勵機制,強化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機制。因為繳費年限與待遇是直接關聯的,繳費時間越長,待遇相對越高”,“希望職工能在整個職業生涯中都繳費”。
相比外在強制性“延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通過“完善社保待遇與繳費緊密聯繫的激勵機制”,吸引人們自覺自願地延長養老保險年限,當然是一種更為積極可取的做法,不僅顯得更加公平有效率,而且也充分尊重了參保職工在繳費年限上的自主選擇權,有利於不同職工根據自身職業特點和生活實際靈活地選擇不同繳費年限。
那麼,具體應該如何“完善社保待遇與繳費緊密聯繫的激勵機制”,以便確保説服人們“自願延長養老繳費年限”?結合目前我國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實際,筆者以為,無非主要是這樣兩點——
首先,必鬚根本改變目前十分簡單粗糙的“繳費每滿1年計發1%社會平均工資”的養老金計算公式。很明顯,按此公式,不僅在滿足現行最低15年繳費年限後,所能得到的養老金將十分微薄,這正像有專家曾指出的,“每繳費1年就拿相當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1個百分點,15年15%,僅夠吃盒飯”;而且也存在嚴重的激勵機制不足問題,因為即使連續工作繳費40年,一個職工的養老金也不過僅相當於平均工資的40%而已。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養老金最低替代率應為55%,按國際經驗,替代率達到60%至70%,才可維持基本生活水準;低於50%,則生活水準會較退休前大幅下降。
因此,要想真正“強化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機制”,不僅要改變現行“每繳滿1年計發1%”的過低標準,而且還應建立一個階梯式累進增加的養老金計算公式。比如,在15年最低繳費年限基礎上,繳費15-30年的每年多計發平均工資2%的養老金;30-40年,每年多計發3%;40年以上,每年多計發4%。
其次,還應當適當考慮降低眼下負擔過重的養老保險繳費費率。眾所週知,目前我國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保費率,已高達職工工資的40%左右,不僅高居世界前列,甚至超過不少發達國家。如據此前《人民日報》披露的各國社保繳費費率,美國17.35%、日本26.89%、巴西29%、俄羅斯30.2%。而在我國40%的社保費率中,佔大頭的正是高達工資28%的養老保險費率。這種背景下,適當降低養老保險繳費費率,顯然既有助於減輕職工和企業的繳費負擔,同時也十分有利於提高養老保險的吸引力。
如此一來,不僅繳費負擔減輕,而且“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機制得到強化,多繳費帶來養老待遇的大幅甚至成倍增長,“自願延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勢必水到渠成、不在話下。(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