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過度依賴“以房養老”解決問題

時間:2013-09-16 13:57   來源:檢察日報

  日前,《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正式對外發佈。《意見》明確提出,“鼓勵探索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具體操作辦法和實施計劃,有望明年一季度出臺。這是我國政府部門首次明確提出“以房養老”模式時間表(9月15日新華網)。

  養老作為基本民生工作,關係著近2億中國老年人的生存品質和幾乎每一個中國家庭。在一度養老金不足的質疑聲後,輿論曾圍繞拆借補足養老金池、延遲退休年齡等辦法廣泛熱議,但都未得到官方正面肯定。隨著老齡化程度加深,養老問題無法回避,各地也積極進行有益探索,但優勢明顯且能適用全國的模式並不明朗。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出臺“以房養老”的試點模式,至少給民眾傳遞了這樣的資訊:這是一個有利於解決問題的辦法。但能否如願以償,恐怕繞不過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以房養老”如何惠及老人,這無疑是最關鍵的問題。根據《意見》和媒體報道,所謂“以房養老”,是把老人的房子抵押給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機構通過數據統計和精算,綜合考慮房主年齡、預期壽命、房産若干年後的價值等因素,定期發放給房主一定數額養老金;房主去世後,房産歸金融機構所有。

  其實這種模式並非我國首創,上世紀八十年代産于美國。但對這種模式,我國也並非從零開始,前幾年曾在南京、上海、北京等地的個別金融機構自發興起嘗試,但均因效果不理想而停滯萎縮。至少有兩方面原因:一是與我國傳統“養兒防老”和“祖宅傳承”的家庭觀念不契合;二是有房的老人通常也是經濟上能夠支付養老開銷的群體,加之受觀念影響,選擇抵押房子的老人少之又少。那麼,以房養老自然應在老人自願且能夠的條件下,才會見效。如果普及老人有限,如何防止這項全國性政策淪為小眾也可有可無的選擇,是明年出臺具體操作辦法必須克服的誤區。

  其次,以房養老模式不應阻礙政府為全體老人福祉作出新的努力。如果説以房養老解決的是有房且觀念上逐漸放開的人養老的問題,那麼作為基本養老保障的踐行者,各級政府理應為沒有房子(比如農村集體所有性質的宅基地房、高房價下無法購房的低收入者)、房子不夠支撐全部養老需求或觀念仍傳統的老人公正合法享有幸福晚年履行基本法定職責。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明確了“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的政府責任,因此“以房養老”等模式終究只是養老金保障養老制度的補充模式。

  最後,以房養老模式還須理順與現有房屋制度的關係。將養老和房子綁在一起,以房養老模式註定充滿很大風險。作為物權法保障的對象,目前房屋産權為70年,到期後如何處置依然是政策盲點。更重要的是,在我國城市發展過程中,房子已成為價值高度不確定的財産,能否穩穩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來源,是實實在在的大問題。

  要公允地解決老年人面臨的基本生活問題,政府不能過度依賴以房養老模式,最靠譜的辦法依然是儘快解決歷史舊賬,讓有付出就有收穫在養老問題上沒有例外。(王心禾)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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