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廣東、湖北、湖南3名官員“失蹤”引發了社會對官員外逃現象的關注。據媒體盤點,出逃官員呈現級別由高向低、部門由“熱”向“冷”發展的特點。中山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的一項調研發現,隨著公眾對公共服務需求的增加,公共衛生、園林綠化、環保等部門也變成了“熱衙門”,可以支配大量的資源和資金,為腐敗提供了滋生的溫床。
“權不在大小,只要抓牢;權不在大小,只要有用。”這句在貪腐官員中流傳的順口溜提醒人們:沒有絕對意義上的“清水衙門”。筆者從近幾年曝光的案件中簡單地舉上幾例:園林局算是“清水衙門”吧,安徽省黃山市園林局原局長耿曉軍,卻在四年時間裏先後置辦了38套房産,總價值2000多萬元;殘疾人聯合會算是“清水衙門”吧,但湖北省殘聯原會計潘駿,偏在殘疾人身上打主意,挪用公款200余萬元;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算是“清水衙門”吧,但河南省焦作市愛衛委辦公室原副主任王佔甫,還是能利用購買滅鼠藥之機貪污受賄,挪用公款30余萬元……
需要指出的是,“清水衙門”頻發腐敗大案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這些部門大都存在人事壟斷——不論是單位領導還是普通員工,都長期呆在一個崗位上。這種人事壟斷性的産生,是因為這些部門表面上沒有什麼“實權”,鮮有領導願意主動來,加之部門的專業性、業務性相對比較強,所以從業人員就沒有什麼交流。人事的壟斷意味著這些人極易佔據“山頭”,形成利益共同體,利用手中權力兌換一己所需。利益輸出和交換格局一旦形成,就會使公器私有化,所以“清水街門”也能找到“流油”的肥缺。
“清水衙門”不清,更反映出監管上的缺失。實際上,權力的大與小是相對的。長期以來,監管部門的著力點和社會公眾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那些要害部門,一些所謂的“清水衙門”卻常常被忽視了,結果造成它們的權力更大、更不受約束。從這個角度看,權力的大小其實就是權力的自由度,是同制約度緊密相聯的。監督制約度越大,權力就越小;監督制約度越小,權力就越大。失去了有效監督的“清水衙門”,不冒出一些渾水、污水、禍水來才怪呢。
腐敗沒有領域之分,權力也沒有大小之分、虛實之別。只要有權力,哪怕是微小的權力,也有腐敗的可能;而失去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不論是“權重衙門”還是“清水衙門”,權力都容易被濫用,從而成為腐敗分子肆意踐踏的“自留地”。絕對意義上的“清水衙門”並不存在,我們決不能因為某個“衙門”看似“清水”,就放鬆了日常監管。(廖建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