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網友爆料稱,“1月19日,家住江蘇揚州的楊先生由於春節送禮需求,本地供貨不足,於是在山東魚臺購買了105條名貴香煙,托朋友於先生開車送回老家,沒想到于先生開車行至徐州沛縣時,被煙草專賣局和公安的聯合執法隊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沒收。”3日,沛縣公安局回應稱,楊先生購買香煙為自用,並非用於非法經營,該局已于1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移送沛縣煙草專賣局(2月4日《新京報》)。
坊間有“千里送鵝毛”的説法,春節將至,很多在外打拼的朋友都願意把當地的特産及相對老家便宜的物品帶回家鄉自用或和親朋好友分享。楊先生一下子在山東買了105條名貴香煙,恐怕也是出於這個想法。
但並非所有物品都可以無限量地運回家鄉。如煙花爆竹,只有擁有運輸許可證、準運證的車輛才能運輸,而很多人卻在車裏裝著這些易燃易爆的隱患回鄉;也有一些人為節省資金,將平時做工時“免費”得來的油漆、膠水等易燃材料儲存起來,春節返鄉時集中帶回老家。不得不説,這些人安全意識淡薄。
可是,也有一些物品只有達到一定數量才涉嫌違禁,並且不是所有人都能夠知曉這些違禁規定。正如,楊先生所攜帶的香煙。按照相關規定“異地攜帶煙草製品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個人乘坐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攜帶捲煙的最高限量為每人次1萬支(即10包裝50條)”,超過50條則需辦理攜帶證。
雖然如此的禁止性規定有違市場經濟精神,是一種對香煙市場的本地保護。可是,既然是法,我們就必須遵守、執行。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對楊先生處以罰款,甚至沒收所有香煙。
以普通民眾的角度看來,“買煙自用”也要挨罰,這的確很冤。楊先生究竟冤在何處呢?首先在於我國相當一部分法律法規,即便在本本上明確寫著,也都處於“潛伏”狀態,立法、執法者並沒有做好相關的普法釋明工作。諸多禁止性規定除了專業人員,即使是法律從業者也並不知曉。等到百姓違法,執法者再將明文規定拿出來,這能不讓人感到冤嗎?
其次,楊先生沒有渠道知曉相關規定,難道香煙銷售者也不知曉嗎?即使香煙零售者不知曉該規定,難道煙草銷售的源頭當地煙草專賣局也不知曉嗎?作為專業部門,各地煙草專賣局本有義務將相關禁止性規定層層落實下去。當公民購買香煙可能超量時,應及時履行告知義務,而不是一味地賣煙獲利。
2012年10月,國務院下發《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提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仲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由此,繼續保持對香煙的嚴控,規定本身就有問題。
因此,要讓大眾在春運路上不再持有“違禁品”,不僅有賴於公民安全、法律意識的提高,更需要有關部門擔負起應有的職責。一方面,從公眾的自然正義觀出發,對與安全無關且可以用市場調節的物品進行解禁;另一方面,讓法律成為眾人皆知的常識,而不是特權部門“關門執法”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