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毒地困境”需用重典

時間:2013-01-11 14:32   來源:人民日報

  1月4日,人民日報頭版頭條報道了發生在武漢赫山的“毒地”事件,污染深度最高達9米,修復成本預計達2.8億元,“解毒”過程非常艱難。

  目前我國受污染的土壤狀況令人憂慮,污染類型包括重金屬污染、農藥和有機物污染等,毒地問題已成為生態文明建設必須要啃的硬骨頭。環境保護,如何化為有效行動?治理污染,法律如何更好落地?我們邀請環境法專家汪勁,解讀相關問題。

  ——編者

  赫山的毒地事件,並不是孤立的。縱向看,上世紀70年代以來,我國土壤污染事件就時有發生;橫向看,“毒地”只是我國諸多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現象中的一種。“毒水”、“毒氣”、“毒渣”等污染問題,我們更耳熟能詳。

  十八大報告提出建設美麗中國、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這是破解當下“毒地困境”的有效策略。赫山的“毒地”事件,正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如何將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要求,具體落實到土壤環境保護及其污染治理和修復上來。

  其實,即使看不到土壤污染普查資訊,但從此起彼伏的相關新聞,也可推斷當下中國土壤污染的嚴重程度,因此也可理解政府和社會對保護土壤環境、治理土壤污染的迫切需求和深切關注。要有效治理土壤污染,應當從有效立法和嚴格執行兩個環節進行制度設計和安排。

  實際上,我國政府關注環境問題並採取相應措施的時機,並不算晚。上世紀70年代末法治建設恢復時期,首批制定的9部法律中,就有《環境保護法(試行)》。而今天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的數量也佔國家法律總數的1/10強。不過,我們的環境狀況並未因大量立法而得到改善。30多年的經驗告訴我們,環境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是環境執法的基礎,而法律不折不扣地在實踐中得以執行比制度規定本身更為重要。

  有效的制度設計,首先是國家立法機關以生態文明建設為指向,儘快制定保護土壤環境的法律,包括應對與減輕、消除土壤污染和修復污染損害的內容。其次,在立法過程中必須提高立法品質,防止因部門利益之爭,導致一些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不能寫進法律,或者受到法外因素制約。最後,按照“污染者負擔原則”將修復受污染土壤環境作為企業的法定義務,明確企業和政府有關土壤環境保護與修復清污的責任。

  十八大報告要求,將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並融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建設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從破解“毒地困境”的法律需求分析,我們的工作,既包括如何預防新 “毒地”出現,也包括如何治理現有“毒地”和救濟“毒地”損害。

  嚴格執法的制度設計,需要各級黨政機關在權力運作機制和政府機構體制改革上下功夫,一是結合大部制改革,重新構建統籌環境與經濟發展的決策機制,強化環保部門統一實施土壤環境監管的職權;二是切實將預防環境風險的制度措施,作為新改擴建項目的決策依據,絕不能讓今天落成的招商引資項目成為未來“毒地”的製造者;三是切實將排污不再超標,作為企業行為合法的底線,嚴格環境違法制裁措施,加大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使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固體廢物不再成為釀造“毒地”的二次污染源。(汪勁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中方委員)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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