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著國慶黃金周假期,鄭州市一家房地産開發商對當地一處距今3000多年的商周遺址進行強行施工,令遺址受到巨大破壞。(10月12日《工人日報》)
趁國慶黃金周假期文物保護部門不在崗,進行偷挖,造成既定事實,迫使政府就範,這顯然是一種“偷襲戰術”。監管部門除了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罰款外,居然拿開發商無可奈何。而區區50萬元罰款與預期利益相比不過是九牛一毛,何足挂齒,賺了大便宜的開發商豈不偷著樂?
開發商之所以敢於採取“偷襲戰術”與相關部門叫板,據我猜測,這完全是精心算計與策劃的結果。“偷拆”相比“強拆”而言可以減少執法帶來的阻力,一夜之間即可大功告成,風險低見效快。更關鍵在於,政府對既定事實多采取罰款措施,有以往的“成功案例”可循,違法成本低得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不過,要想讓“偷襲戰術”得逞,沒有監管部門的“配合”是不行的。當地的文保部門是否配合了開發商的“偷襲戰術”,我們不得而知,但新聞透露出的不正常現象令人生疑。事實上,早在今年9月份,開發商就買下了這塊地皮,準備蓋房。當地如果真心保護文物,何不收回這塊地皮另選新址給予開發商補償?又何以會讓文物考古研究院的幾個“秀才”去單槍匹馬地與開發商“鬥法”,不加派人手嚴密監視,甚至直接對開發商發出警告?由此可見,當地有關部門的不作為起到了一定的縱容作用。
古文物建築之所以屢屢被開發商破壞性開發,固然與法律處罰不力有關,但文物保護等部門也難辭其咎。有的地方政府往往為了鉅額的土地出讓金利益,與開發商或明或暗地“聯手”,在公眾面前屢屢上演“保護性拆遷”、“維修性拆除”的“雙簧戲”,讓文物保護法律顏面掃地,讓輿論監督失效。
可見,為了防止類似“偷襲戰術”得逞,一方面應嚴刑峻法,依法追究開發商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重大責任,對於在古跡上開發的建築按照“違章”依法予以強行拆除,讓其“偷雞不成蝕把米”;另一方面要依據法律規定,對於一些失職瀆職的文保官員予以問責,倒逼地方樹立更加科學的城市發展觀,將保護文物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楊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