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3日的《武漢晚報》報道,一位叫周斌的男子,與女友為籌備婚禮赴香港採購,20日晚上乘飛機返回武漢。飛機降落後二人未找到自己價值4萬元的行李。按機場規定,最多只能獲賠2400元。
周斌與女友托運的行李丟失了,航空公司卻按照規定,只能給旅客每公斤100元的賠償,不僅過少,而且也不符合《蒙特利爾公約》,即《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因為,按這一規定,航空公司對丟失貨物應該承擔每公斤約170元人民幣的賠償責任。雖然賠償數量也偏少,但比我國航空公司的規定還是要多出一些。至少,賠償應當按照國際慣例執行,而不是航空公司的“家法”。
律師建議,乘客辦理托運作李時應該同時買商業保險,以保障丟失行李后的經濟損失。這當然是一種思路,問題是,航空公司為什麼就不能對現行的規定作一些修改和完善,如果附加了諸如保價等條款,對航空公司與工作人員也是一種約束。因為,一旦丟失了行李,航空公司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會迫使航空公司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減少出現差錯。
據了解,幾乎所有的國際國內的航空公司都發生過托運作李丟失的問題。其實,從理論上講,乘客一旦將行李交由航空公司負責,實際就構成了合同,按照相關規定,航空公司應當據實給予乘客經濟賠償。至於取證難,今後航空行李托運時,由乘客將所托運的行李在托運單上把價格和主要物品寫清楚,以便於發生行李丟失時用作取證。所以,我們應從這個案例中,分析航空公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問題,從而,真正把航空公司的服務提高到新的水準。(譚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