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教育部長袁貴仁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享有同等的入學機會。異地高考要有條件準入,首先家長在當地需有穩定工作、住所、收入並交了各種保險。學生也要符合條件。還有一個城市條件,這個城市發展需不需要這個行業,需不需要這個群體。
在教育的城鄉及地區差距普遍存在且越來越大的情況下,為隨遷子女異地高考設置“準入條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作為旨在促進教育公平、彰顯“同等入學機會”的異地高考政策,其“準入條件”應當合理、合法,不能太苛刻。
依據我國《教育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産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上述“準入條件”顯然不符合這一法律要求,因為要求家長有“穩定的工作”、“穩定的收入”,就涉嫌以“職業、財産狀況”來區分隨遷子女的受教育權利。
從更為現實的合理性角度審視,上述“準入條件”也有進一步斟酌的餘地。比如,“城市發展需不需要這個行業,需不需要這個群體”的條件,也缺乏合理性。一個城市外來工既然已經在當地長期工作生活、養家糊口,且子女也已隨遷了,又怎能説這個城市“不需要這個行業、不需要這個群體”呢?難道該外來工的工作生活事實,不足以證明這個城市是“需要他及其工作”的嗎?退一步説,即便外來工及其所在行業確實是某個城市不需要的,以此限制其子女高考也是合理的,那麼當地戶籍人員也不幸置身“城市不需要的行業”、“不需要的群體”,那麼,是否也應平等地限制甚至剝奪其子女的教育升學權利?
再如,從城市外來工的現實生存狀況來看,家長要有“穩定住所”、“交了各種保險”等條件也相當苛刻。國家統計局《2011年農民工調查監測報告》顯示,我國外出農民工擁有獨立租賃住房的僅佔14.3% ,只有0.7%的在務工地自購房,絕大多數外出農民工的主要居住形式是住宿舍(32.4%)、住工棚(10.2%)、合租(19.3%)等;如果宿舍、工棚等不算“穩定住所”的話,那麼絕大多數外來工都不滿足這一“準入條件”。上述《監測報告》還顯示,2011年僱主或單位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比例,分別為13.9% 、23.6%、16.7% 、8%和5.6%。這意味著,即使只論單項社會保險,在當地參保的外來農民工也是極少數,那麼“交了各種保險”的外來工比例勢必更低。
應該説,異地高考準入條件既然是個門檻,肯定都會存在公平公正的問題,它只能是一種臨時的過渡性辦法。現在要明確準入條件必須由嚴到松,更要明確何時取消。總之,異地高考準入條件不應該太苛刻,越苛刻越背離教育公平。(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