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名人姓名註冊商標亟待法律規範

時間:2012-08-30 10:05   來源:檢察日報

  倫敦奧運會結束不久,“林丹”牌飼料、“葉詩文”牌泳衣等商標註冊資訊不斷出現在媒體報道中。8月26日央視報道稱,商標市場近年涌現出了新群體——商標職業搶注者。他們申請商標不是為了自己使用,而是通過商標高價轉讓,進行不正當的牟利(8月27日《北京晨報》)。

  用名人註冊商標,可謂一本萬利,註冊費大約在千元左右,但是,註冊成功通過市場進行商標轉讓卻是少則幾萬元,高則數百萬,甚至更多。這種行為侵犯了名人本身的姓名權甚至名譽權,影響到他們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它還會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誤以為是名人本身經營或者授權他人經營的商品,並基於對名人的信任而購買商品。

  對於惡意利用名人姓名搶注商標,工商部門雖表示要“探索建立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個人、企業以及代理機構‘黑名單’制度”,但實際上,這一制度並無法律依據作支撐。因為,根據《商標法》規定,並無禁止利用名人的姓名註冊商標的規定,僅第10條第8款規定了“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這一條款可否解釋為禁止利用名人姓名註冊商標,仍存爭議。

  正因如此,許多搶注名人姓名的商標被商標局認可,而名人本人和社會公眾也無法通過有效的渠道來申請商標委員會撤銷被搶注的名人姓名商標。例如,目前以劉翔作為商標的達48個、林書豪299個、姚明110個……而新成為奧運冠軍的孫楊、葉詩文等人的姓名又成為新的搶注熱點。

  當然,名人可以通過法院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也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因此,搶注名人姓名的行為,是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權,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姓名侵權之訴。2011年底,武漢某公司擅自將“姚明”、“姚明一代”作為商業標誌使用,最終被法院判侵犯姚明姓名權,賠償人民幣30萬元。

  但是,從新一輪的搶注風來看,只用侵犯姓名權訴訟,難以遏制這一問題。因為,這種訴訟只是事後的,且維權成本高,難以應付多如牛毛的搶注事件。最好的方法是在《商標法》中對利用名人姓名註冊商標作規範,從源頭上遏制這種風氣的蔓延。這方面在國外有立法先例可循,例如《俄羅斯聯邦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商品原産地名稱法》明確規定,未經本人、繼承人、相應主管機關或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同意,屬於俄羅斯歷史和文化財富的著名人物的姓、名、筆名及其派生名、其肖像或臨摹作品的複製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我們也可以考慮在《商標法》對利用名人姓名及同音、近似名進行註冊商標的行為作出規定,明確什麼情形下屬於惡意註冊商標,對於惡意註冊商標的不予登記或者可以撤銷。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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