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國內動物權利問題屢次被提出來成為熱門話題。關於動物權利及其保護的必要性,從邏輯上講,似乎有如下三種論證思路:第一,保護動物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環境以及物種多樣性,進而更好地保護人類;第二,保護動物是人的惻隱之心的必然要求,並且也有利於提升人類社會的道德水準;第三,保護動物就是為了保護動物本身,因為動物與人類一樣,都為天地所化育因而也有同樣的生存、發展之權利。
看上去,如上第一種思路似乎是最難成立的,因為這種思路骨子裏的邏輯是:動物權利不過是保護人類的一種工具或途徑而已,果真如此,則所謂“動物權利”就是一個自相矛盾的概念,因為權利的基本屬性正在於它的目的性、或者説非單純工具性。相對應地,如上第三種思路則似乎是最應當被倡揚的,但實際上一旦將這種思路落實到實踐中就立馬會遇到這樣的問題:首先,既然動物按其本性有其生存、發展的權利,那麼,人類是否不應該或者説沒有權利做任何干涉動物自然存續的事情?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這是因為在大自然前面,人類歷來就與其他動物構成了一種競爭的關係,而競爭就一定意味著一方對另一方的壓制、乃至剝奪;換句話説,競爭、壓制、限制、剝奪本就是一項根本的自然法則。因此,問題就變成了人類應當如何在干涉動物的自在狀態時又尊重動物、保護動物?有一種聽起來很美的説法,即人類應當按照動物的本性那樣來對待動物。以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為例,其中就提到了這樣一條,“不能讓動物做一些它不能做到或者傷害動物的事情,如讓獅子跳進火堆、鑽火圈……”我之所以説這種思路聽上去很美,是因為所謂“動物的本性”不是一個可以自動顯現的東西,它必得仰賴人的“認定”,因此,所謂按照動物本性來對待動物,其實説白了也就是按照人類所認為的動物之本性對待動物;也因此,這第三種思路一旦落實起來,最終仍然不免掉入到“人類中心主義”的泥淖之中。
接下來,讓我們看看如上第二種思路又如何。顯然,它也是有問題的,因為第一,如果僅僅將動物權利訴諸於不説虛無縹緲,至少也是不甚牢靠的人類惻隱之心,則無疑等於説動物權利沒有其存在的堅實基礎;第二,如果以一種較勁兒的態度看待此種觀念,我們完全有理由問這樣一個問題:有什麼足夠的證據可以表明,動物權利的保護有利於提升人類的道德水準?我們甚至可以進一步問得更赤裸一點:動物權利主義者的道德水準就一定高於那些非動物權利主義者?第三,也許也是更根本的是,這第二種思路其實仍然是一種人類中心主義的,因為它根本上仍然把動物權利看做一種工具。
無論人們的出發點是什麼,一旦開始嘗試著將某種動物權利觀念落到實處,就將不可避免地把動物對象化、客體化,進而也從根本上違背權利的非單純工具性屬性。僅此而言,我們也完全有理由懷疑,所謂“動物權利”的説法儘管有一定的道德吸引力,但卻很可能是一個不嚴謹的説辭。
當然,我之所以認定“動物權利”的説法不嚴謹,還在於談動物權利不可避免並且似乎根本無法解決的另一個問題是:如果動物真的有權利,那麼,它的義務是什麼?我們顯然無法給動物設定什麼義務,尤其是無法在尊重動物意願——如果説權利的賦予可以不尊重相關主體意願的話,那麼義務的設定就顯然應當在尊重主體意願的前提下為其設定某些義務。正如康得曾明確指出的,不可能也不應該存在一種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主體。因此,先不説承認動物權利必將導致強加一些義務,就算假定動物不在乎這種義務,我們也還是可以問:難道動物就是那種例外的可以不承擔任何義務的權利主體?這顯然既不是事實,在邏輯上也有無法解決的矛盾。
那麼,是不是本人不贊成對動物的保護?或者説,本人是一個反動物保護主義者?當然不是。本人所意欲表達的基本立場是:
第一,是否要保護動物與是否一定要“賦予”動物以法定的權利其實並沒有必然的關係。我們沒有賦予自然環境本身以某種權利,但有誰會反對保護環境?或者説,因此就有什麼邏輯上的理由導致對環境保護的懈怠?
第二,如果有人(譬如動物保護主義者)出自內心地想要保護動物,那麼,除非他能有確切的把握認定動物的本性,否則,輕易地將某種結論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將很可能導致對動物本身的莫大傷害。
第三,如果我們確實想要引起更多數人對動物保護話題的關注,更為可取的方式也許恰恰是拋卻某些“虛偽”的高調,而明確地承認動物保護的基點就在於保護人類自己,一如環境保護是為了保護人類自己一樣。事實上,這也與人類社會的如下基本經驗相吻合:人從本質上具有自私心,因此,最能引起他關注的一定是那些與其利益相關聯的東西。 (周赟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