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14日頒布,其中規定企業探測開發風能及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准,而且探測出來的資源屬國家所有。這是我國首個規範氣候資源利用的地方法規。消息一齣,議論紛紛——難道説曬太陽就涉嫌佔了國家便宜?和親一起去吹吹風浪漫一下,也大不敬?
其實,所謂“條例”只是針對企業開發探測風能、太陽能資源進行規範,且影響不到咱老百姓開窗通風、晾曬被子呢。但這僅僅是人民群眾“虛驚一場”嗎?我看未必,既然黑龍江省這樣規定了,那別的省份出臺更嚴苛的條例不可能嗎?畢竟,我們都生活在同一片藍天下。這個“國有”的邊界誰來監管?
近來,不少地方或出臺或被曝光,其應用的所謂“地方法規”與民爭利,涉嫌抵觸上位法。比如,河北等地的高速公路超時費、深圳的社保中斷清零、杭州的學歷低領不到居住證等,雖然有的事後被“修訂”,有的事後被“否認”,有的被“解釋”……但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有些地方性法規的“跑偏”,影響了法治社會的公平與和諧。早在200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下發《關於做好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意見》,但直到今天,某些地區雷人的地方性法規仍然時不時刺激人們的神經。人們不禁要問:這是為什麼呢?個中原因可能眾説紛紜,但筆者以為,除了個別官員素質和水準存在著問題之外,利益驅動是一個主要原因。
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的情況做出一些規定、採取一些措施,是完全必要的。問題在於這些規定和措施要以切合實際、不損害群眾利益為前提。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麼無可非議,應該照此辦理。但像上面所説的那些規定、措施,恐怕不是這樣,實在“離譜”太多。不要説當地群眾有意見,就是一般人聽了也覺得“讓人難以接受”。開發和使用綠色能源,一直是國家所提倡的能源轉換方式,低碳環保、原料充足是其特點。如今地方政府硬要説這些原材料都是“國家”的,莫非是要為收費做準備?高速收費、戶籍歧視等就更不用説了,某些地方的一些地方性法規,遊走在上位法的刀鋒上,試圖通過其地方性“解釋”以謀取或顯性或隱性的私利。
在上位法日臻細密的今天,一些地方“N世同堂”的下位法的疊床架屋,不僅有損法規的權威和尊嚴,也與民眾法律信仰的培養背道而馳。鋻於此,筆者認為,加快國家立法進程,從嚴規範地方立法規模、項目、選擇,是構建科學法律體系、夯實依法治國基礎的不二法門。因為,一旦同一案例在不同的“法規”中存在著差異甚至迥異的解釋,肯定會影響我國整個法律法規體系的嚴肅性和規範性——處理公務尤其是涉及立法時,千萬不能憑感覺行事。
有關部門推出的每一個政策、每一項措施,都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慎重實施。這樣才能一齣臺就能得到群眾的大力支援,貫徹得徹底。而個別地方甫一齣臺“新規定”,就惹得一片爭議,除了出發點值得商榷外,其“立法過程”恐怕也不是那麼完美。因為,任何一項立法工作,都不可能脫離群眾的意見。如果立法前能夠充分徵求民意,那麼“雷人條例”就很難出現。這種情況不獨個別地方會出現,在有些職能部門也會零星出現,比如,日前北京交通委推廣公共自行車服務,但對象卻僅限于有本市二代身份證的市民。如此,怎能讓人信服?
地方法規要有地方特色,不多不濫。其實,在很多情形下,個別地方、有些部門並非無法可依,只不過是想通過立法來謀求特定的權力和利益,這是當前一些地方立法諸多弊端的癥結所在。筆者以為,近來雷人立法迭出,有關部門應該以此為契機,將地方立法中“質”的要求放在首位,在從嚴把握立法“入口”上動真格,在嚴把立法“出口”上下工夫,讓這些地方法規、部門條例曬一曬《憲法》這個“國有太陽”,去粗存精,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