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有類似經歷——在潔凈的草坪上看到過狗屎,行走時遇到大狗膽戰心驚,夜半被狗吠擾亂清夢……如同那些養狗人有權利養狗一樣,不養狗的人也有拒絕受狗之擾的權利。因此,“養狗需獲鄰居同意”,這個可以有,而且也應該有。
任何一種硬幣都有正反不同的兩面,城市中養狗也是如此。那麼,該如何讓養狗的問題,在養狗與非養狗人士之間達成平衡,其實該有行政力量的介入。儘管很多地方都有禁止養大型犬的規定和執法機構,但事實上,這種規定有時會淪為虛設——一些違法養狗者只要可以規避臨時檢查的風險,多數的時間養狗是安全的。
在治理城市綜合徵上,他山之石可以借鑒——美國的法律對豢養寵物的規定非常完善和系統,其中尤以對養犬的管理規定最突出。根據美國法律的規定,狗的主人除了必須領取執照合法飼養,以及強制防疫和禁止虐待狗之外,最引人注意的法規是《妨礙公共利益法》,這一法規備受非養狗者歡迎,被譽為“睦鄰法”。《妨礙公共利益法》要求主人無論何時都要控制狗吠,如果接到鄰居投訴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為此,動物保護協會鼓勵養狗之家要認真聽取鄰居的意見,關於這一點無疑與濟南欲行的規定不謀而合。
法規的初衷,當然並非要抹殺愛狗人士的養狗權利和情感寄託,而是以此為約束來提高養狗者的養狗修養,盡其應盡的義務。也許有人確實覺得苦衷諸多,怕鄰里關係因此生出罅隙,而反對法規的修改。那麼,這樣的人是否該從自身養狗的做法上尋找一下原因,看看自己是否在養狗的過程中真的做到了照顧鄰人利益?是否也在乎並考慮過鄰人的感受?説白了,“養狗需獲鄰居同意”並非限制養不養狗的自由,而是提高養狗人的素質,進而提升城市居民的整體素質和宜居環境。(張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