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相信傳奇,法律同樣也不應相信“政審”或“一票否決”。“未婚先育”者是否具備公務員錄用資格,還得從法律中找答案。
今年3月,江蘇泰興人小陳報名參加了公務員考試。在被通知錄用,並經過體檢和網上公示之後,小陳因為違反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政審不合格,沒被錄取。
5年前,小陳和他現在的妻子小宋熱戀,但小宋的父母不同意婚事。這一對戀人“逃”回了小陳的老家江蘇泰興。2006年,小宋懷孕,兩人在泰興辦了婚禮。但小宋的父母當時還在為女兒“私奔”生氣,拒絕提供小宋的戶口本,並因此導致了小兩口遲遲沒能辦理結婚證。2007年1月,兩人的孩子出生。這就是小陳“違反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未婚生育的由來。
小陳“未婚生育”的故事頗顯傳奇,但法律不相信傳奇。在婚姻關係上,法律只看證件。小陳和小宋于2007年2月16日正式登記註冊。孩子出生時間早于結婚時間,使得政審人員一眼就能看出小陳“未婚先育”的“違法事實”。
接下來的問題是:凡有“未婚先育”行為,就應拒錄嗎?泰興有關部門給出了肯定的答案,其理由是:根據江蘇省公務員的考試要求,對應考人員的政審要求中有一款是“不能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當地組織部一位工作人員更是明確,“違反這個條件要一票否決”。
法律不相信傳奇,法律同樣也不應相信“政審”或“一票否決”。“未婚先育”者是否具備公務員錄用資格,還得從法律中找尋答案。
在現行國家法律中,找不到因未婚先育而“一票否決”的依據。《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詳細列出了不能錄用為公務員的三類人員,一是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是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是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未婚先育者並不屬於這三類人員中的任何一類。雖然第三類人員留下了可擴展性的“其他情形”字樣,但又被限定了“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前提。這裡的“法律”,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規範性文件。
支撐泰興方面拒錄小陳的依據,並非“法律”,而是“江蘇省公務員考試的要求”。如果確有“違反江蘇計劃生育條例”就“一票否決”的要求,因于法不符,也是違法之求。未經法律明確授權,地方不得擅自對國家法律規定作擴大的解釋,更不能對公民濫設門檻。公權力必須時刻謹記,法無明文授權即不可為。
由此可見,泰興有關部門以考生違反地方規定而予以拒錄,缺乏法律基礎。從實體上看,小陳的“未婚先育”,事實上在他們結婚之後,獲得了合法的追認——小陳夫婦現在是合法的夫婦,其孩子也被追認為合法的婚生子女。追認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小陳的家庭已是受《婚姻法》保護的合法家庭,泰興有關部門仍以某一個特定時段的“違法行為”作為拒絕錄用小陳的理據,亦于法不合。
在現實生活中,先按當地習俗結婚生子後到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例子並不鮮見。若依泰興方面的邏輯,對這部分人群不但應拒之於公務員門外,還應追究他們的“違法責任”,這明顯又有違《婚姻法》。“一票否決”可以作為行政管理中的評優罰後依據,但要直接及于行政相對人,那還得遵守法律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