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灣同胞再投資認定辦事指南(省市場監管局、省臺辦、省商務廳)
關於臺灣同胞再投資認定辦事指南(省市場監管局、省臺辦、省商務廳)
(一)政策説明:
為鼓勵臺灣同胞在浙江省再投資,切實保障臺灣同胞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臺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省臺辦、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原省工商局)聯合製定出臺《浙江省臺灣同胞再投資認定辦法》(浙政臺發〔2018〕1號)。省、市、縣(市、區)各級臺灣事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臺灣同胞再投資認定和管理工作。
(二)辦理指南:
1.申請主體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臺灣同胞再投資認定,是指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本省再投資的,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經認定為臺灣同胞投資。
(2)臺灣同胞是指作為投資者的臺灣地區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3)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是指臺灣同胞直接在大陸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臺灣同胞經第三地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在大陸 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
(4)申請臺灣同胞再投資認定的,臺灣同胞須通過其在大陸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間接擁有再投資企業中25%以上(含25%)的股權。
(5)申請臺灣同胞再投資認定,應當由臺灣同胞再投資企業提出。臺灣同胞再投資企業在設立時同時提出認定申請的,可由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2.申報材料
臺灣同胞再投資認定,應向其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材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浙江省臺灣同胞再投資認定申請書》;
(2)臺灣同胞的身份證明文件;
(3)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其再投資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其再投資企業在設立時同時提出認定申請的免於提交再投資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5)能夠證明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設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 股權關係的其他材料。
3.基本辦理流程
(1)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市場監管部門會同同級臺灣事務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審核,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出具臺灣同胞再投資認定證明;不符合的向申請人説明不予認定理由。
(2)經認定的臺灣同胞再投資企業享受我省臺灣同胞投資的相關待遇。
(3)臺灣同胞再投資經認定後,發生以下變化的,臺灣 同胞再投資企業應當及時將變化情況向原出具認定證明的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並提交有關情況説明及證明文件:
臺灣同胞再投資企業不再滿足基本條件第4項規定;
臺灣同胞再投資企業的登記機關發生變化;
臺灣同胞再投資企業申請登出登記。
收到情況説明及證明文件後,市場監管部門會同同級臺灣事務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撤銷對該 臺灣同胞再投資企業的認定。
(三)諮詢方式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處,電話:0571-89766077, 0571-8796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