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臺資企業同等(優先)政策待遇:企業減負政策

時間:2016-05-18 14:06   來源:台灣網

  九、企業減負政策

  (一)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1、對市本級範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凡列入杭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各項交易服務費按現行收費標準的50%收取。其中,對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承擔的項目繼續實行免費服務,並免收資訊服務費、場地租賃費,開放招標文件免費線上瀏覽功能。取消、免(停)徵、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對於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收費,一律按下限執行。安全評價機構為工業企業和商貿流通企業提供安全評價的,其收費標準按規定的70%執行;氣象服務機構提供防雷檢測和電磁環境檢測評估服務的,其收費標準按規定的60%執行。

  取消或停徵徵地管理費、企業註冊登記費、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工業産品許可證審查費、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費、計量認證費、海關智慧財産權備案費等5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特種設備製造過程監督檢驗收費等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標準的80%徵收,住宿餐飲業計量器具檢定收費按規定標準的50%徵收。按規定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收標準降為零。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併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停止向水泥生産企業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按規定標準的80%徵收,執行浙商回歸項目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即徵即退”政策。對企業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辦理房産轉讓手續的,免收房屋轉讓手續費;對稅務部門給予免交契稅等稅費優惠的房産轉讓項目,同時免交房産轉讓手續費。對廠區範圍內的各類建築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杭州市,杭政函〔2016〕43號)

  2、全面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和指導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列表管理並對外公開;凡目錄列表之外的涉企收費,一律不得執行。建立行政審批仲介服務收費、涉企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收費、執法檢查、行政罰款等各類項目的清單。政府定價和指導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一律按下限執行。

  取消或停徵徵地管理費、企業註冊登記費、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工業産品許可證審查費、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費、計量認證費、海關智慧財産權備案費等5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和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等2項政府性基金按規定標準80%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船舶及船用産品設施檢驗費、特種設備製造過程監督檢驗收費等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標準的80%徵收,住宿餐飲業計量器具檢定收費按規定標準的50%徵收。按規定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收標準降為零。落實按月兌現浙商回歸項目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即徵即退”政策。廠區範圍內的各類建築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寧波市區6B級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由2000元/平方米調整到1000元/平方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暫不作上調,維持2015年標準不變。自工商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暫緩收取建會籌備金。

  (寧波市,甬政發〔2016〕14號)

  3、取消、免(停)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執行《關於取消、停徵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關於取消和暫停徵收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2號)等規定,對企業取消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費、産品品質監督檢驗費中的定期檢驗費、計量認證費等收費項目,暫停徵收企業註冊登記費、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等收費項目;對小微企業另外免征土地登記費、房屋登記費、住房交易手續費、環境監測服務費等收費項目。

  取消、免停徵部分政府性基金。執行《財政部關於取消、停徵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育林基金徵收標準降為零,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

  落實小微企業免征部分政府基金政策。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對屬於國家明文規定且有收費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國家規定的下限執行。從2016年3月起,將全市生産企業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品質檢驗檢測費、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費按標準降低30%,運作時間暫定1年;對餐飲住宿業電梯、安全閥的檢驗檢測費降低20%收取;對新開辦的小微企業2年內委託檢測費用降低50%收取,首次送檢和大學生創業的企業免收當年委託檢測費用。

  (溫州市,溫政發〔2016〕15號)

  (二)降低企業稅費負擔和融資成本

  4、降低小微企業稅費負擔。免征小微企業土地登記費、房屋登記費、住房交易費等47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6年2月1日起,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對金融機構與本市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引導並鼓勵金融機構對獲得政府採購合同訂單的本市中小微企業以不高於同期基準利率上浮10%的優惠利率給予政府採購信用貸款。由各區、縣(市)政府對有市場、有回款、有效益但暫時資金週轉困難的小微企業給予貸款貼息,貼息比例不超過貸款基準利息的50%。同時,由市財政按照各區、縣(市)政府實際支付貼息資金總額的30%給予各區、縣(市)一次性獎勵。擔保機構為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擔保費率不超過2%的,由各區、縣(市)政府補貼0.5個百分點。同時,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提高信用良好企業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擔保費率。

  (杭州市,杭政函〔2016〕43號)

  5、降低小微企業稅費負擔。對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免征小微企業土地登記費、房屋登記費、住房交易費等47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從2016年2月1日起,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含)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稅務機關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小微企業稅收徵收方式,不得強制要求小微企業進行稅務代理。

  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對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寧波市,甬政發〔2016〕14號)

  6、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溫州市,溫政發〔2016〕15號)

  (三)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7、臨時性減徵醫療保險費、降低生育保險費率。對企業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部分每年減徵1個月,生育保險費率下降0.2個百分點。根據國家統一安排,適時將生育保險併入醫療保險管理範圍。降低工傷保險費率。對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平均下降0.2個百分點。(杭州市,杭政函〔2016〕43號)

  8、下調醫療、生育保險費率。從2016年2月1日起,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11%降低到9%。2016年起,余姚、奉化、象山等三個縣(市)降低生育保險費率,分別降至0.5%、0.6%、0.5%。根據國家統一安排,適時將生育保險併入醫療保險管理範圍。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繼續執行失業保險費率從3%下降至2%,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費率各降0.5個百分點。下調工傷保險費率。繼續在市區統籌範圍內,對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平均費率從0.95%降至0.61%。(寧波市,甬政發〔2016〕14號)

  9、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調整為1.5%;全面落實有關工傷保險基準費率調整政策,按新劃分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確定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每年對符合費率下浮條件的單位及時予以調整。(溫州市,溫政發〔2016〕15號)

  (四)降低用電用水用氣和用地成本

  10、從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下調4.47分;對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産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産用電價格;各區、縣(市)實施差別電價後增加的電費收入用於推動當地産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等工作;鼓勵有條件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自主協調確定電價。從2015年11月20日起,杭州市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最高銷售價格從每立方米4.64元下降為3.86元。2015—2017年期間,對杭州市區實施燃煤(重油)鍋(窯)爐煤改氣、油改氣的企業,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控制在省級門站價+0.6元/立方米以內。對列入我市戰略性新興産業培育的企業執行每立方米降低0.3元的優惠差別氣價政策。對列入我市戰略性新興産業培育的企業執行每立方米降低0.3元的優惠差別水價政策。

  推行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制度,出讓年限按30年確定的,土地出讓起價可以按照0.6系數確定;30年期工業用地實行“先租後讓”的,前6年租金按總地價的10%確定,考核驗收達標後再簽訂剩餘年期土地出讓合同並繳納相應土地出讓金。符合我市産業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産業、先進製造業、資訊經濟産業等工業用地項目,可按工業用地最低限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起價。

  (杭州市,杭政函〔2016〕43號)

  11、貫徹落實省級部門電價政策,從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4.47分。對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産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産用電價格。落實發電企業環保電價政策,對環保設施驗收合格的熱電機組執行每千瓦時上調2.7分(含稅,下同),其中脫硫電價每千瓦時上調1.5分,脫硝、除塵電價每千瓦時上調1分、0.2分。對部分淘汰落後産業實施差別電價,地方差別電價增加的電費收入用於推動當地産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等工作。積極推薦35KV及以上工業企業(除造紙、印染、水泥、平板玻璃、黑色金屬冶煉和有色金屬冶煉等高能耗高污染行業)參與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從2015年11月20日起,市區非居民管道天然氣最高價格由4.27元/立方米下降到3.42元/立方米。對列入我市戰略性新興産業培育的企業繼續執行每立方米0.2元的優惠差別水價政策,視情進一步擴大水價優惠幅度。

  (寧波市,甬政發〔2016〕14號)

  12、嚴格執行國家工商業銷售電價下調政策,從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4.47分錢。推動大用戶電力直接交易工作試點,進一步擴大試點企業範圍,降低用電大戶用電成本。

  縮小居民用氣與非居民用氣價格差距,從2016年1月1日起,降低市區非居民管道石油液化氣價格,由每立方米22.3元調整為20元。

  對規劃功能為工業用地內的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對符合國土資源部規定的行業目錄的工業用地,探索實施先出租後出讓、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根據工業用地規模或出讓金總價情況,在土地出讓時科學確定工業用地出讓金付款期限;鼓勵工業企業“挖潛節地”,在符合規劃、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改變土地使用功能,可在原廠區進行新建、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容積率。

  (溫州市,溫政發〔2016〕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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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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