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入境管理
1、優化臺資企業進出口通關環境。進一步推進“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充分利用我省現有開放口岸開通與臺灣的直航業務,支援和幫助臺資企業充分利用特殊監管區域和海關政策的各種優勢,積極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浙政發〔2009〕51號)
2、優化臺資企業檢驗檢疫手續。對我省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優先推薦實施國家質檢總局“綠色通道”制度和“直通放行”制度,並可參照當地檢驗檢疫機構一類企業管理。對我省臺資企業進出口檢驗檢疫按照有關規定減免費用、簡化程式。對臺資企業從事對臺小額貿易根據“同等優先、適當放寬、風險管理、有序促進”方式進行檢驗檢疫監管,優先受理報檢、檢驗檢疫、代理放行。(浙政發〔2009〕51號)
3、簡化臺資企業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手續。完善加工貿易徵稅和審價作業,加強對重點涉稅企業和納稅大戶辦理內銷徵稅手續的指導,優先辦理加工貿易內銷徵稅手續,便利臺資企業轉變銷售模式。(浙政發〔2009〕51號)
4、優化臺資企業出口退稅手續。對符合産業政策、信譽良好、規模較大的臺資企業出口産品,逐步實施“先退稅後核銷”的管理辦法,以減少企業資金佔用,鼓勵臺資企業經批准後外購産品並享受出口退稅。(浙政發〔2009〕51號)
5、對臺資企業代理報關業務實行營業稅差額徵收政策。臺資企業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稅收政策規定項目金額後的餘額,作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浙政發〔2009〕51號)
6、優化臺資企業貿易收結匯手續。在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時,允許在確已出口但因數據傳輸時滯造成可收匯額不足的臺資企業,可先結匯後核查。簡化臺資企業申請比例結匯和臨時額度的審批程式,縮短審批時間。適當提高來料加工項下出口可收匯額度核定比例。(浙政發〔2009〕51號)
7、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便利對臺小額貿易的需要,實施下列優惠措施:(一)對臺小額貿易中屬《國家強制性産品認證目錄》內産品且符合免予辦理強制性認證條件的,由當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免予辦理強制性認證手續。(二)對臺小額貿易中的舊機電設備,由當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備案工作。(國質檢通〔2010〕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