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購兼併與創投
1、鼓勵外資以參股、並購等方式參與省內企業的改組改造和兼併重組。(浙政發〔2010〕65號)
2、鼓勵實行兼併收購。支援境外企業在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兼併或收購我省民營企業股權,在我省設立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浙政發〔2012〕47號)
3、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並購境內企業的,鼓勵類、允許類並購交易額1億美元及以下、限制類交易額5000萬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工商、稅務、外匯等相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審核。如境內企業為上市公司的,應徵得證監會同意;境內企業為國有企業或涉及國有資産的,應按相關規定辦理並徵得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同意;涉及反壟斷審查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商資函〔2009〕7號)
4、關於外資並購的管理。交易額限額以下的外資並購事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令)規定需由商務部審批的事項,不受上述限額限制,均由商務部負責審核管理。(商資函〔2011〕72號)
5、落實增值稅、營業稅等政策。企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産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的,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範圍,不應視同銷售而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國發〔2014〕14號)
6、鼓勵開展兼併重組,符合條件的按現行財政稅收優惠政策給予重點支援;制定出臺促進兼併重組的政策意見,對經省政府確認重點推進的兼併重組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浙政發〔2013〕58號)
7、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有償收回企業因兼併重組而退出的土地,按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可以用於企業安置職工、償還債務等支出。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在符合城鄉規劃及國家産業政策的條件下,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經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並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企業兼併重組涉及土地轉讓、改變用途的,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快辦理相關用地和規劃手續。(國發〔2014〕14號)
8、鼓勵境外投資者以境外人民幣出資設立創投企業或向創投企業增資,並按照《商務部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889號)辦理有關手續;創投企業以人民幣投資《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行業,參照本通知第三條的要求辦理備案手續。以人民幣投資限制類行業的,按照《創投規定》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商資函〔2012〕269號)
9、關於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境內投資。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視同境外投資者,其境內投資應當遵守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商資函〔2011〕72號)
10、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須按照《創投規定》和《備案通知》的要求辦理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于每年5月31日前將備案資訊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系統向商務部報備。列入備案名單的創投企業可適用國家有關政策、辦理變更及開展境內投資業務。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對於未在商務部網站發佈的創投企業,不得辦理其相關變更手續或准許其開展境內投資業務。(商資函〔2012〕269號)
11、創投企業投資《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行業,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創投規定》第四十條辦理所投資企業的備案,應在收到備案申請材料五個工作日內,憑商務部網站公佈的備案名單資訊完成備案手續,向所投資企業出具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審核意見單,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申請材料應包括:《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新設及變更申請表》、創投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創投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所投資企業申請變更時,參照上述程式辦理。(商資函〔2012〕269號)
12、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2007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7條)。
13、鼓勵原有在善臺資企業設立研發、銷售、結算運營總部或地區總部,對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經確認後,三年內按其新增地方財政貢獻的50%給予獎勵。總部或地區總部在本縣註冊,統一在本縣納稅的服務業企業,自經營年度起五年內,按其當年新增地方財政貢獻給予獎勵,前二年100%,後三年50%。鼓勵臺資企業組建企業集團,對依法組建且經認定總部設在本縣的集團公司,其固定資産超過1億元的,一次性給予集團總部30萬元獎勵。鼓勵臺資企業實施兼併重組,按辦理土地、房産等資産轉讓過戶中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給予全額獎勵。兼併重組後次年度按企業新增地方財政貢獻高於15%的部分給予50%獎勵。(嘉善縣,善政發〔2012〕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