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臺資企業同等(優先)政策待遇:産業轉型

時間:2016-05-18 13:59   來源:台灣網

  三、産業轉型

  (一)補貼政策

  1、落實和完善支援政策,鼓勵外商投資服務外包産業,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我國服務外包國際競爭力。(國發〔2010〕9號)

  2、支援臺資企業節能降耗工作,符合《浙江省節能及工業迴圈經濟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企字〔2008〕134號)的臺資項目,可申請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工業迴圈經濟資金的補助或獎勵。(浙政發〔2009〕51號)

  申請省節能財政專項資金應具備的條件:

  (1)在浙江省範圍內(不含寧波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和組織機構健全,並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相關統計報表的企業(不含省級企業)及相關單位。

  (2)項目內容在《浙江省節能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支援範圍內,並符合具體項目申報通知要求。

  受理部門:省經信委

  (浙財企〔2014〕46號)

  3、對文化創意、旅遊休閒、金融服務、電子商務、資訊軟體、先進裝備製造、物聯網、生物醫藥、節能環保和新能源等十大産業領域的企業研究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項目,杭州市重大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將按項目研發經費的25%給予資助,單項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其中,企業在太陽能光伏、半導體照明、電動汽車技術領域(以下簡稱三大領域)研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和較廣闊市場前景的項目,可按項目研發經費的30%給予資助,單項資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鼓勵十大産業領域的企業承擔重大科技項目。對承擔國家、省重大科技項目的企業,杭州市科技經費按國家、省下撥經費總額的30%給予資助配套(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十大産業領域企業作為第一完成單位,其自主創新成果實施産業化後實現年利稅500萬元以上,並獲國家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獲省科學技術一等獎的項目,給予100萬元的獎勵。(杭州市,杭政函〔2011〕140號)

  4、鼓勵外資投向現代農業、高新技術、先進製造、節能環保、新能源、現代服務業,支援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按年度外資到資額分200萬美元、500萬美元、1000萬美元、3000萬美元四檔,分別獎勵項目實施單位10萬元、20萬元、30萬元、40萬元。(溫州市,溫政發〔2014〕5號)

  (二)稅收政策

  5、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沿海經濟開放區投資的生産性項目,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資時間長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等國家鼓勵投資的項目,經批准還可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二)按規定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三)優先提供配套生活設施用地。(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

  6、減免部分現代服務業臺資企業稅收。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臺資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可申請免征營業稅。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從事離岸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臺資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按規定即徵即退。新辦軟體生産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産動漫作品和動漫産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産業發展的增值稅、所得稅政策,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除廣告業、娛樂業外),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對動漫企業在境外提供勞務獲得的境外收入不徵營業稅。(浙政發〔2009〕51號)

  7、鼓勵臺資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産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産品取得的收入,可以減按90%計入總額;企業生産經營的産品凡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産品增值稅的通知》(財政〔2008〕156號)要求的,允許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浙政發〔2009〕51號)

  8、鼓勵臺資企業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稅收優惠。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照有關規定減免所得稅。(浙政發〔2009〕51號)

  9、減免軟體企業稅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産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體産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體産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産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滿足下列條件的軟體産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享受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1)取得省級軟體産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2)取得軟體産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産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財稅〔2011〕100號)

  10、減免整合電路企業稅收。整合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整合電路生産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整合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整合電路生産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財稅〔2012〕27號)。

  11、我國境內新辦的整合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整合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12〕27號)。

  12、鼓勵支援企業投資現代服務業。在我市現代服務業引導資金中,對企業投資的項目按投資額給予15%—25%的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或對符合條件、使用中長期銀行貸款的重大項目按當年實際貸款貼息的8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文創企業為開發文創産品提供的有關勞務,以及在境內轉讓文創産品版權交易收入,在規定期限內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杭州市,市委〔2012〕13號)

  (三)土地政策

  13、對用地集約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先供應土地並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浙江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省委、省政府舉辦的重大商務活動中簽約的鼓勵類重大外資項目,在省有關用地計劃指標調整或追加時給予傾斜支援。(浙政發〔2010〕65號)

  14、實施差別化的地價政策,對符合産業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産業、先進製造業等優先發展且用地集約的項目,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對研發、設計、資訊、文化創意、養老設施等生産性服務業和民生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以有償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成本逼近法等評估結果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浙政發〔2014〕6號)

  15、鼓勵盤活現有土地廠房。對利用現有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存量房産興辦資訊服務、研發設計、創意産業等現代服務業的,在不重新開發建設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暫不變更。(浙政發〔2012〕47號)

  16、鼓勵工業企業充分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採用多種方式推進舊廠區、舊廠房改造,加大技改投入力度,調整産業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業擴大生産性用房,或通過新建、擴建、翻建多層廠房,提高現有工業用地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並減免相應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企業利用老廠房翻建多層廠房和利用廠內空間建造三層以上廠房,建成使用後3年內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減免房産稅。對新增工業用地,經批准建設廠房面積高於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在現有工業用地上新建或將原有廠房改造後容積率超過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針40%以上的,各地可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助。(浙政發〔2014〕6號)

  17、鼓勵世界500強企業進入省級産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投資鼓勵類項目,土地指標給予優先保障。對符合我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産業且用地集約的世界500強投資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浙江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投資戰略性新興産業、現代服務業、海洋經濟發展等重大項目,當地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項目完成供地並建成投産後,省按照項目性質、投資強度、容積率、産出效益等情況,依申請按年度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當地給予一定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浙政發〔2012〕50號)

  (四)其他

  18、對從事現代服務業、高端製造業等新興産業的以民引外企業,適當放寬企業經營範圍。戰略性新興産業及現代服務業的以民引外企業組建集團的,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放寬到1000萬元,子公司數量放寬到3個,母公司和子公司合併註冊資本放寬到3000萬元。對從事現代服務、高端製造業等新興産業的以民引外企業,允許使用表明其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的各類新興産業用於作為名稱和經營範圍中的行業表述。(浙政發〔2012〕47號)

  19、保障投資項目的用電、用水需求,按照其生産用電和用水的實際情況,專門落實有序用電和用水計劃,保證企業生産正常運轉。對職工數量超過一定規模的投資項目,其職工生活用水可按城市居民用水計價。(浙政發〔201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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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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