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術創新和裝備改造
(一)補貼政策
1、鼓勵臺資企業獨立建立或與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共建各種形式的企業研發機構,提升技術研發能力;支援臺資企業委託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業開發科技項目或共同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浙政發〔2009〕51號)
2、支援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臺資企業,及時辦理認定手續,有關申請程式和認定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機電和高新技術産品出口臺資企業可申請其對應的專項資金研發項目的資助。(浙政發〔2009〕51號)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産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智慧財産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産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品質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國科發火〔2016〕32號)
3、支援研發創新和技術改造。鼓勵和支援以民引外企業申請省屬重大專項、省中小企業創新資金等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在利用自有資金或銀行信貸資金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産業化活動時,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程式和條件申請省級科技成果轉化産業化項目事後補助或貸款貼息。鼓勵以民引外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對符合《浙江省工業轉型升級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企字〔2011〕224號)的項目,可申請專項資金貼息或補助。以民引外企業以我省企業法人資格申請的發明專利,可以申請各級政府部門的專項補助資金。(浙政發〔2012〕47號)
4、鼓勵開展研發合作。鼓勵民營企業與境外企業合作建立研發中心,充分利用境外企業先進的技術創新能力,提高企業的研究開發水準。對民營企業與世界500強和境外行業龍頭企業合作建立研發中心的,按照我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考核認定後給予一次性獎勵。(浙政發〔2012〕47號)
申請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在浙江省境內(不含寧波)工商部門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並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和服務業統計報表等相關數據的企業及相關單位。
(2)項目內容在《浙江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支援範圍內,並符合具體項目申報通知要求。
受理部門:省發改委
(浙財企〔2013〕411號)
5、持續加大政府對企業科技創新的投入。2012-2015年,省財政創新強省專項資金安排50億元,主要用於支援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創新和人才引進培養,此後在績效評估基礎上逐步增加。(浙委發〔2013〕22號)
6、支援符合條件的培育企業設立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按企業研發費用佔營業收入5%和3—5%兩個檔次,分別給予每家企業研究院1000萬元或500萬元的省級補助,企業研究院所在市或縣(市、區)按照不低於省級補助標準給予相應的配套支援。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認定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浙政發〔2013〕58號)
入選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研發費用佔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3%,擁有國內外有效發明專利授權或軟體著作權,專職研發人員50人以上,相對集中研發場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設備原值總額1000萬元以上。對補強産業鏈短板有顯著作用的企業,或者整合電路設計、核心晶片與關鍵軟體開發等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可適當放寬。
(2)主攻的産業領域屬於高新技術産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或重點發展的支柱産業、主導産業,以攻克制約做強産業鏈的核心關鍵技術、研發戰略性産品和標誌性産品為目標,對補強短板、提升産業鏈整體水準具有較大作用。
(3)原是省級企業研究院的,已有相應的組織架構、資金投入、制度建設、運作機制。
(4)企業近三年內無環境、安全、智慧財産權和稅務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申報材料經企業所在市、縣(市、區)政府審核,並明確配套經費支援和必要的保障政策後,由設區市科技、財政部門和牽頭責任部門上報省科技廳。
(浙政辦發〔2014〕114號)
7、建立健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機制,支援企業研發和推廣應用重大創新産品。(國辦發〔2013〕8號)
8、建立首購首用風險補償機制,給首購首用單位以風險資助,支援保險機構開展自主創新首臺(套)産品的推廣應用類保險。加大首臺(套)政策扶持力度,對技術水準突出、市場業績好的首臺(套)産品給予獎勵或資金扶持。(浙委發〔2013〕22號)
9、獲得年度浙江省首臺(套)産品認定的單位(寧波除外),由省財政相關專項資金給予獎勵,其中:國內首臺(套)産品獎勵100—300萬元,省內首臺(套)産品獎勵50—100萬元。(浙經信技術〔2010〕520號)
10、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通過並購海外企業和研發機構吸納國外高層次人才,領辦或參與創辦科技型小微企業。以科技型小微企業為主體,組織實施一批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對收購國外研發機構的企業,符合條件的,按收購合同金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浙政辦發〔2014〕156號)
11、通過競爭性安排,對“機器換人”分行業推進試點、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基地、生態化改造示範項目等予以扶持。對企業購置工業機器人和智慧化製造系統的,省與市、縣(市、區)財政按1:2的比例,給予企業設備購置款10%—20%的獎勵。(浙政辦發〔2015〕77號)
12、提高工業投資(技術改造)項目資(補)助標準,對設備投資額在500萬元(含)—2000萬元以及2000萬元(含)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分別按其設備投資額的15%、18%給予資助;對設備投資額在500萬元(含)—2000萬元以及2000萬元(含)以上的“機器換人”項目,分別按其設備投資額的20%、23%給予資助。(杭州市,杭政辦函〔2015〕97號)
13、對首次購置由文化創意、旅遊休閒、金融服務、電子商務、資訊軟體、先進裝備製造、物聯網、生物醫藥、節能環保和新能源等十大産業領域的企業生産、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須有發明專利)、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關鍵裝備,按購置價的20%給予財政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杭州市,杭政函〔2011〕140號)
14、臺資企業引進先進裝備或進行設備更新改造,符合國家和省傳統産業改造提升方向,且實際設備投資達到300萬元以上(列入重點小企業培育庫名單的為150萬元以上)的技改項目,竣工後經企業申報、主管部門組織評審,按審計確認的設備投資額5%給予補助(跨年度實施的項目在兩年內可以累計計算投資額);現有臺資企業向新興産業轉型的技改項目,補助標準提高一個百分點。單個項目最高補助至200萬元。臺資企業自主開發列入省級以上“重點領域首次自主研發、國産化製造首臺套”項目的,按國家級、省級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補助。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項目通過驗收後一次性給予5萬元補助。(嘉善縣,善政發〔2012〕97號)
(二)稅收政策
15、鼓勵中外企業加強研發合作,支援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研究機構合作申請國家科技開發項目、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等,申請設立國家級技術中心認定。(國發〔2010〕9號)
16、對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以及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據相關規定給予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或科教用品的稅收優惠政策。(國辦發〔2013〕8號)
申報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應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有相對集中的科研場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原值達2000萬元以上。
(2)擁有高水準的學科、學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擁有管理能力強的領導班子。專職科技人員應不少於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比例不低於總人數的60%。
(3)具有相對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學合理的組織架構和規範有效的管理運作制度;有明確的目標定位和發展規劃,能發揮學術引領作用,具備承擔國家、省級重大科研任務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4)近三年未發生環保、安全、智慧財産權以及學術不端等不良行為。
申報辦法:由依託單位填報相關申報材料,經省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市、縣(市、區)科技局(委)簽署意見後報省科技廳。省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省重點實驗室名稱應採用“浙江省+核心研究方向+重點實驗室”(Key Laboratory of XXX of Zhejiang Province)。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名稱應採用“浙江省+核心研發方向+工程技術研究中心”(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科發條〔2014〕175號)
17、對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産性建設用房、科研機構科研用房,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企業研究院、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建設工程,依照國家規定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浙政發〔2012〕45號)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省註冊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企業;
(2)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佔許可方式,在其申報領域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
(3)擁有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4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軟體著作權、整合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核心自主智慧財産權;
(4)已經批准建立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
(5)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不低於6%;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不低於4%;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不低於3%或1000萬元。
(6)近三年內累計科技成果轉化9項以上;
(7)有獨立的研發機構,研發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15人(軟體類企業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低於研發機構職工總數的60%;
(8)能保證中心建設、發展過程中所需資金的落實,並具備科研開發、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産業化的實驗、試驗條件及基礎設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資産總額500萬元以上(軟體類企業100萬元以上);
(9)建立完整規範的技術創新管理體制,各項規章制度明確;
(10)近三年無環境污染事故及智慧財産權違法行為。
中心申請材料:
(1)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建設申請書
(2)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3)依託單位相關證照
(4)依託單位及中心狀況的證明材料
(5)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並附電子文文件,報依託單位所在市科技局審核。
(浙科發條〔2009〕75號)
設立企業研究院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上一年度銷售收入達到10000萬元以上,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3%或研究開發費用達到1000萬元以上,專職研發人員50人以上,相對集中研發場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設備原值總額1000萬元以上。
(2)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不包括通過受讓、受贈、並購或獨佔許可方式),在其申報領域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
(3)已擁有省級企業研發機構,包括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等;
(4)已有效整合企業內外部各類創新資源,有相應組織架構、資金投入、制度建設、運作機制;
(5)企業近3年內無環境、安全、智慧財産權和稅務等違法行為。
對培育、做強我省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産業具有顯著作用的企業,申請條件可適當放寬。
企業申報材料經所在市、縣(市、區)科技局(委)初審並會同級發改委(局)、經信委(局)簽署意見後報省科技廳。
(浙科發條〔2014〕150號)
18、支援發展高新技術企業。鼓勵和支援符合條件的以民引外企業申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有關申請程式和認定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並享受與內資企業同等政策。一個納稅年度內,對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以民引外企業被認定為機電和高新技術産品出口企業的,可申請其對應的專項資金研發項目的資助。(浙政發〔2012〕47號)
19、深入貫徹落實科學技術進步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促進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産業政策、財稅政策、金融政策等與創新能力建設的銜接協調。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研究並完善支援企業創新和科研成果産業化的財稅金融政策,全面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加速折舊、進口國內不能生産的研發設施稅收減免等稅收激勵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風險投資等投融資政策。(國發〔2013〕4號)
20、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機器設備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企業固定資産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可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對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範圍內免征關稅;對國內企業為生産國家支援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進口稅收優惠;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行開發生産的用於工業産品、成套設備、自動化生産線和資訊系統改造的軟體産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浙政發〔2013〕30號)
21、鼓勵技術成果轉讓。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浙政辦發〔2015〕96號)
22、對當年地方財政收入總額超2000萬元,且當年在杭工業項目投資(技術改造)投入超5000萬元的獨立納稅工業企業,其當年上繳地方財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用於補助該企業工業項目投資(技術改造)。上述補助資金由市、區(縣、市)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對符合産業發展規劃和節能減排要求,自主創新能力強、産品市場前景好的中小企業(指當年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低於2000萬元的企業),當年在杭工業項目投資(技術改造)超2000萬元的,其當年上繳地方財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於補助該企業工業項目投資(技術改造)。上述補助資金由市、區(縣、市)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杭州市,杭政辦〔2014〕10號)
(三)土地政策
23、鼓勵以民引外企業利用現有土地、廠房進行技術改造。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鎮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壓縮超標的綠地面積和輔助設施用地,擴大生産性用房的,或通過廠房加層、利用地下空間等途徑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浙政發〔2012〕47號)
24、各地要優化供地序列,對用地少、效益好、見效快的技術改造項目優先安排土地指針,每年用地指標不少於30%用於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其中50%用於戰略性新興産業。(浙政發〔2013〕30號)
25、鼓勵企業利用原有土地實施“騰籠換鳥”、廠房加層等“零土地”技術改造,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軍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企業廠區範圍內,容積率、廠房高度不再設定上限指標限制,綠化率不再設定下限指標限制。對淘汰落後産能騰退土地的企業,進行合理評估並予以補償,騰退土地應優先用於符合我省産業導向和生態發展要求的工業項目。(浙政辦發〔2015〕77號)
(四)其他
26、鼓勵外方增資擴股。支援具有先進技術、品牌、管理水準的合資企業的外方進一步加大資本投入,提高持股比例。鼓勵合資企業的外方通過注入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産權增資擴股,非貨幣出資金額最高可佔公司註冊資本的70%,加快提升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品牌附加值。(浙政發〔2012〕47號)
27、簡化和規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審批事項辦理流程,加快將項目核準備案系統納入省政府行政權力事項管理系統。將省級技術改造項目備案許可權全部下放到各市、縣(市、區)。深化“零土地”技術改造項目審批方式改革,逐步縮小“零土地”技術改造項目審批項目清單範圍。(浙政辦發〔2015〕77號)
28、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支援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商業銀行對納入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類技術創新計劃和高新技術産業化示範工程計劃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應按照國家産業政策和信貸原則,積極提供信貸支援。各地可通過有關支援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對中小企業貸款給予一定的貼息補助,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予以一定的風險補償。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智慧財産權部門要積極向金融機構推薦中小企業自主智慧財産權項目、産學研合作項目、科技成果産業化項目、企業資訊化項目、品牌建設項目等,促進銀企合作,推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發改企業〔2007〕2797號)
29、為深化科技和金融結合,積極創新專利權質押融資模式,不斷探索公共財政對專利權質押融資的激勵催化作用,在全省範圍內選擇若干條件成熟的縣(市、區)開展專利權質押融資試點工作,並根據試點方案,聯合科技廳、財政廳等部門確定試點方案所需的工作經費及省財政補助資金。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對銀行、保險公司和擔保公司等直接或間接從事質押融資工作機構的獎勵、專利技術無形資産評估費的補助等。(浙科發知〔2012〕1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