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資企業同等(優先)政策待遇概要
1、同等(優先)享受稅收和土地優惠政策。在研發、技術創新、裝備改造、企業上規模做大做強等方面,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和浙江省內企業一樣,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和土地優惠政策。在浙註冊獨立法人臺資企業若屬於國家鼓勵的現代服務業、軟體企業和整合電路企業,可以和浙江省內企業一樣,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和土地優惠政策。
2、同等(優先)享受各項認定政策。在申請認定設立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企業研究院、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以及高新技術企業等方面,在支援臺資企業爭創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省著名商號和出口名牌等方面,在浙註冊獨立法人臺資企業可以和浙江省內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3、同等享受市場準入。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鼓勵臺灣同胞到大陸投資創業,除法律法規規章明令禁止外,所有行業均向臺商投資企業開放。
4、同等(優先)享受智慧財産權保護和鼓勵政策。臺資企業以我省企業法人申請的發明專利,可以和省內企業一樣,申請各級政府部門的專項補助資金;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各級智慧財産權示範(試點)企業認定。
5、同等(優先)享受人才引進優惠政策。臺資企業在引進電子資訊、海洋工程、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現代農業、文化創意、教育、醫療、金融等領域的高層次技術和管理人才時,可以同等享受我省“千人計劃”的獎勵舉措。臺資企業的創業創新團隊,若入選我省領軍型創業創新團隊引進培育計劃的,可享受相關經費支援。
6、同等(優先)享受用電用水等生産要素保障。和省內企業一樣,保障臺資企業投資項目的用電、用水需求,按照其生産用電和用水的實際情況,專門落實有序用電和用水計劃,保證企業生産正常運轉。對職工數量超過一定規模的投資項目,其職工生活用水可按城市居民用水計價。
7、同等享受生活權益保護。實行臺灣同胞與當地居民同城待遇。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在交通、通信、旅遊、住宿、房産購置等方面,享有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其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入大陸的小學、中學和高等學校接受教育。
8、同等享受企業減負政策。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去産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的決策部署,我省各地陸續出臺了相關的企業減負舉措。臺資企業可以和當地企業一樣,享受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降低企業稅費負擔和融資成本、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降低用電用水用氣和用地成本等各項優惠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