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等5部門關於做好臺生和其他臺灣居民來浙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時間:2013-07-05 08:40   來源:浙江省人力社保廳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等5部門關於做好臺生和其他臺灣居民來浙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臺灣事務辦公室、教育局、公安局,省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浙江與臺灣人才交流合作,營造臺灣居民來浙江就業創業的良好環境,服務浙江經濟轉型和“四大國家戰略舉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做好取得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的臺灣學生(以下簡稱“臺生”)和取得祖國大陸認可學歷的其他臺灣居民(以下簡稱“其他臺灣居民”)來浙就業創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臺生和其他臺灣居民符合大陸相關政策規定的,可自主應聘或受雇到浙江省內國有企業和各類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業;符合招聘條件的,通過公開招聘可應聘到省內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就業。

  二、臺生和其他臺灣居民在浙江落實就業單位後,由用人單位按照《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為其向單位所在設區市的人力社保部門申請辦理就業證。

  三、臺生和其他臺灣居民到浙江省就業的,應依照《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並由其本人或所在單位(首次申請必須由其本人)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或相應期限居留簽注。簽注有效期與任職、就業部門簽訂的聘用合同或者就業管理部門簽發的就業證上載明的期限相應,但最長不超過5年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有效期限。

  四、臺生在浙江落實就業單位後,由用人單位攜帶其普通高等學校學歷證書、畢業院校介紹信、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就業證、人事部門同意聘用文件或企業勞動合同,到省教育廳辦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就業報到證核發手續。臺生的學籍檔案轉至各級政府所屬的公共人才服務機構。

  五、臺生和其他臺灣居民在浙江省內就業在用工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子女教育和職業資格證申請(國家規定可以申請的種類和專業)考試等方面與大陸同類人員享有同等待遇。

  六、積極引導臺灣地區電子資訊、海洋工程、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現代農業、文化創意、教育、醫療、金融等領域的高層次技術和管理人才到浙江創新創業。符合省“千人計劃”引進人才條件並經過統一評審的,可參照“千人計劃”給予一次性科學技術獎勵,並參照省“千人計劃”特聘專家享受相關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七、在杭州未來科技城設立臺灣高層次人才創業孵化中心,為臺灣科研機構、高科技企業人才落戶科技城創造條件;鼓勵臺灣高科技人才與浙江民營資本合作創業。

  八、對來浙江求職就業的臺生和其他臺灣居民,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為其提供求職政策諮詢、就業資訊、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

  九、加強浙江與臺灣人力資源服務業合作,辦好浙臺人力資源服務市場。逐步引進臺灣有實力的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到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為臺生和其他臺灣居民提供有利於就業和創業的服務。

  十、來浙江就業的臺生和其他臺灣居民要自覺遵守祖國大陸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加強教育引導和管理。

  十一、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臺生和其他臺灣居民來浙江就業工作,切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在浙就業臺生和其他臺灣居民合法權益。各級組織、臺灣事務、人力社保、教育、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臺生和其他臺灣居民來浙就業服務管理工作。

  十二、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公安廳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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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段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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