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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

2021-01-14 11:13:00
來源:華夏經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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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南省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 聯繫電話 0871-3138421

  雲南省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雲南省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英文譯名為Yunnan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Exchange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縮寫:YEATS)

  第二條 本會是由雲南省各界知名人士和臺屬以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致力於推動和開展海峽兩岸間交流交往與合作,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各項政策。本會以加強海峽兩岸民間聯繫、促進兩岸的交流交往與合作,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所在地雲南省昆明市桃源街13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海峽兩岸間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衛生、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農業、交通、法律、宗教、民間信仰、社會科學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二)組織會員和有關單位人員赴臺交流及提供赴臺交流的行前服務。

  (三)組織安排臺灣來滇的交流活動及提供來滇交流的協助和服務。

  (四)建立並加強與雲南在臺同鄉會、校友會、宗親會及臺灣其他民間團體的聯繫,組織開展各方面的民間交流交往活動。

  (五)廣泛聯絡臺胞臺屬,調動併發揮他們在海峽兩岸民間交流交往中的積極作用。

  (六)開展涉臺事務的宣傳和培訓。

  (七)提供兩岸經濟文化發展資訊及涉臺事務的諮詢和服務。

  (八)承辦業務主管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的雲南各界知名人士和各有關單位。

  (三)與臺灣有廣泛、密切聯繫的臺屬和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及其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會務活動;

  (三)免費獲得本會業務範圍內的相關資訊、數據;

  (四)獲得本會在海峽兩岸交流交往方面的優先權;

  (五)申請本會資助開展有影響的海峽兩岸交流交往活動;

  (六)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介紹、推薦新會員;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學習、宣傳涉臺事務的政策規定;

  (六)向本會反映兩岸社會各界對交流交往及合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言論和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雲南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和“一國兩制”的方針,維護國家和平統一;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雲南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雲南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審查、審批本會資金收支運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費標準為:單位會員每年500元,個人會員每年50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除支付為開展業務産生的必要支出及相關機構人員的報酬外,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在雲南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的指導下完成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雲南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查同意並由雲南省民政廳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需要登出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雲南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雲南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雲南省民政廳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雲南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和雲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7年 2月5 日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雲南省民政廳核準之日(4月6日)起生效。

[責任編輯:尹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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