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發佈52條惠臺措施
關於進一步深化津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思想,進一步深化津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促進臺資企業在天津更好更快發展,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天津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措施。
一、關於津臺經濟交流合作方面
(一)在津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並按規定申請享受政策支援。
(二)在津投資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依法享受《天津市關於加快推進智慧科技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津政辦發〔2018〕9號),可申請市工業和資訊化委專項資金。
(三)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設在大陸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首次獲批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臺資企業,按照規模大小給予30萬元至50萬元獎勵,其中區財政對於申請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先按上述標準50%的比例給予補助,待認定後,市財政再按上述標準50%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臺資科技型企業,經審核認定後,市財政按照股份制改造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貼,區財政按市財政補貼額給予1︰1比例配套補貼。
(四)符合條件的在津註冊的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獨立法人機構,可牽頭或參與國家和本市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大陸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本市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人員同等政策。
(五)臺資企業在津設立區域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研發中心,符合條件的享受有關鼓勵政策。
(六)推進津臺冷鏈物流試點,對臺資冷鏈項目與大陸企業給予同等政策支援。
(七)支援臺資企業在本市以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
(八)臺資農業企業可申報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在發展休閒農業與鄉村旅遊、農産品加工、農機購置補貼等方面與本市農業企業享有同等待遇。
(九)臺資企業可以採取長期租賃、租讓結合、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取得工業用地。
(十)臺資工業企業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生産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
(十一)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確認的評估結果和其他相關因素,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出讓底價可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最低價標準執行。
(十二)支援臺資工業企業退出節余工業用地,土地收購價格協商確定,可在原出讓價格基礎上,增加適當的財務成本和管理費用,原則上不得高於上一年度區域內工業用地平均價格。
(十三)臺資工業企業轉型為先進製造業企業,以及利用存量房産進行製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十四)支援臺資中小企業培育“專、精、特、新”産品,加強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建設。
(十五)對臺資的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實施重大創新項目、創新平臺建設,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和300萬元財政科技資金補助;對開發“殺手锏”産品的臺資企業,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資助;對在本市註冊的臺資企業建設的重點實驗室,經認定驗收通過後給予100萬元支援。
(十六)支援臺資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七)協助在臺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在津申請大陸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
(十八)推動符合條件的在津臺資企業在大陸資本市場上市掛牌。
(十九)支援臺資銀行與大陸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二十)鼓勵在津臺資銀行依法合規與母行集團開展境內外業務協作,發揮全球服務優勢,為客戶在境外發債、上市、並購、融資等活動提供綜合金融服務,投資入股陸資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開展承銷政府債券業務。
(二十一)臺資銀行同等享受《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62號)有關政策。
(二十二)允許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臺資企業貿易外匯收入(不含退匯業務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暫不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
(二十三)在津臺資企業可以辦理人民幣結算業務;中國銀聯天津分公司、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為符合資質的在津臺資企業提供收單服務和線上支付服務。
(二十四)推動本市徵信機構與臺灣徵信機構開展合作,擴充徵信産品種類,拓寬徵信服務渠道,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
二、關於津臺社會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二十五)正式受聘于在本市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的臺灣同胞,可申報天津市自然科學基金,包括重點基金項目、面上基金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二十六)臺灣地區智慧財産權在津轉化,可以按照本市智慧財産權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本市智慧財産權激勵政策。
(二十七)臺資企業可以在津投資養老服務業,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同等享有稅收等優惠政策。
(二十八)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以按照本市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相關規定參與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
(二十九)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以加入涉及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參與扶貧、支教、公益等工作。
(三十)在津工作的臺灣同胞可以參加天津市勞動模範、天津市五一勞動獎章評選。
(三十一)在津工作的女性臺灣同胞可以參加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評選。
(三十二)將天津、臺灣影視製作機構合拍電影、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紀錄片,納入《天津市促進影視劇繁榮發展扶持獎勵辦法》申報範圍,同等條件下優先入選。
(三十三)臺灣同胞可以參與本市廣播電視節目及在津創作電影、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紀錄片等;鼓勵天津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引進臺灣地區生産的電影、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紀錄片等。
(三十四)天津博物館、天津美術館、天津自然博物館、平津戰役紀念館、周恩來鄧穎超紀念館、元明清天妃宮遺址博物館、天津鼓樓博物館、李叔同故居紀念館可繼續憑臺胞證免費領票參觀。支援兩岸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
(三十五)對臺灣進口圖書開設綠色通道,並標注“臺灣圖書進口”,簡化進口審批流程。推動天津市公共圖書館、高校圖書館等機構館配臺灣進口圖書。
三、關於臺灣同胞在津學習實習就業創業方面
(三十六)臺灣專業人才可以申報國家“千人計劃”,可以申報天津市“千人計劃”、“特支計劃”。在大陸工作的臺灣專業人才,可以申請參與國家“萬人計劃”。
(三十七)臺灣同胞在津創辦的企業可以申報天津市“千企萬人”企業,入選企業研發平臺升級為國家級的,給予50萬元至100萬元專項資金資助。
(三十八)對小微企業吸納本市高校畢業2年內的臺灣學生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照本市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吸納本市高校畢業2年內的臺灣學生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1年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對大學生創業企業吸納本市高校畢業2年內的臺灣學生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1年崗位補貼和3年社會保險補貼。
(三十九)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臺灣學生取得大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後,可以按照面向社會公開的招聘方案和招聘條件,自主應聘本市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一經聘用,與大陸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四十)高校畢業的臺灣學生來津創業,可享受本地高校畢業生同等優惠政策。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申請最高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對已成功創業且帶動就業5人以上、經營穩定的創業者,可給予最高50萬元貸款再扶持。
(四十一)高校畢業的臺灣學生在津創辦企業,給予1年崗位補貼和3年社會保險補貼。高校畢業的臺灣學生在津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且租賃房屋正常生産經營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標準,給予最長24個月的房租補助。
(四十二)在本市各類企業工作的臺灣同胞、在本市本科高等學校學習的臺灣大學生,可同等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並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應培訓補貼。
(四十三)在津臺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詳見國臺發〔2018〕1號文件附件《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
(四十四)臺灣專家、學者、教師可在本市高校、職業院校從事專業學科教學工作,在臺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
(四十五)臺灣學生可以參加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在大陸高校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臺灣學生,參加研究生學習一年後可按規定參加考試。
(四十六)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按照有關規定可在津申請執業註冊,與大陸醫師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通過認定方式獲得大陸醫師資格。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在津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有效期3年。
四、關於臺灣同胞在津生活方面
(四十七)臺灣同胞與本市用人單位形成勞動(聘用)關係的,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按有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與本市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權利。
(四十八)臺灣同胞個人按照本市規定的繳費比例和標準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支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可從每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交個人所得稅。
(四十九)為在津臺灣同胞就醫提供便捷服務,對急危重症等就醫臺灣同胞,各級醫院開闢綠色通道,協調好就醫有關事項。
(五十)臺商社會力量可以在津舉辦醫療機構,消除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政策障礙,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
(五十一)臺灣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五十二)在津居住滿1年的臺灣同胞在本市購買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購房資格、按揭貸款等方面享受與本市戶籍居民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