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優惠
1、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産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在原批准的生産經營範圍內利用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企業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産業、産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下同)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或在投資總額外進口企業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生産的出口産品(除國家限制出口商品或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
2、採購國産設備退稅
屬國家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産業、産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産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且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經批准可全額退還國産設備增值稅。
3、採購國産設備抵扣企業所得稅
屬國家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産業、産品和技術目錄》的內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或在投資總額外購買國産設備(用於進行技術改造和生産高新技術産品),如該類進口設備免稅目錄範圍,其購買國産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比照執行。
4、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産業、産品和技術目錄》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其中:內資企業自生産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十所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區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徵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減徵或免稈地方所得稅。
5、農業特産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為保護生態環境退耕還林(還生態林80%以上)、還草産出的農業特産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産稅。
6、耕地佔用稅
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佔用稅。
7、技術轉讓收入
外國企業向我增內轉讓技術免征營業稅;凡屬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及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8、技術開發費
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稅額。
二、土地使用優惠
1、對西部荒山、荒地造林種草及坡耕地退耕還林還草,實行誰退耕、誰造林種草、誰經營、誰擁有土地使用和林草所有權的政策。
2、各种經營組織和個人可依法申請使用國有荒山荒地,進行恢復林草植被等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在建設投資和綠化工作到位的條件下,可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減免出讓金,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期滿後可申請續期,可以繼承和有償轉讓。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法給予補償。
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4、進一步完善建設用地審批制度,簡化程式,及進提供並保障建設用地。
三、礦産資源優惠
1、在西部地區勘查、開採礦産資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鈾、富鐵礦、優質錳礦、鉻鐵礦、銅、鉀鹽、鉑族金屬、地下水等礦産資源的勘查、開發,運用新技術、新辦法提高綜合利用水準(包括低品位、難選冶的礦産資源開發及老礦區尾礦利用)的礦産資源開發,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查年度可以免繳,第二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25%;採礦權使用費,礦山基建期和礦山投産第一年可免繳,礦山投産第二至第三年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減繳25%,礦山閉坑當年可以免繳。
2、探礦權人投資勘查獲得具有開採價值的礦産地後,可依法獲得採礦權。允許將勘查費用計入遞延資産,在開採階段分期攤銷。
3、積極培育礦業權市場,促進探磁片權、採礦權依法出讓和轉讓。出讓礦産權的範圍包括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的礦産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産地和其他礦業權空白地。除採取依法申請批准方式外,可以採取招標、拍賣等其他方式出讓礦業權。探礦權人、採礦權人要以採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採、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也可以按有關規定出租、抵押探礦權、採礦權。
4、對於外商從事非油氣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的,除享受國家已實行的有關優惠政策外,還可以享受免繳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1年,減半繳納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2年的政策。對於外商從事《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非油氣礦産資源開採的,享受免繳礦産資源補償費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營方式中,中方以探礦權、採礦權入股的,其探礦權、採礦權應按規定依法評估確認,合理作價,由中方提供相關的地質成果資料。
四、擴大外商投資領域
鼓勵外商投資于農業、水利、生態、交通能源、市政、環保、礦産、旅遊等基礎設施和資源開發,以及建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擴大服務貿易領域對外開放,進行銀行、商業零售企業、外貿企業投資的試點,允許外資銀行逐步經營人民幣業務,允許外商依照有關規定投資電信、保險、旅遊業,興辦中外合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工程設計公司、鐵路和公路貨運企業、市政公用企業和其他已承諾開放領域的企業。
五、拓寬利用外資渠道
在西部進行BOT(Build Operation Transfer)方式利用外資的試點,開展以TOT(Transfer Operation Transfer)方式利用外資的試點。支援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外股票市場上市。支援西部地區屬於國家鼓勵和允許類産業的企業通過轉讓經營權、出讓股權、兼併重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資。積極探索以中外合資産業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方式引入外資。
六、放寬利用外資有關條件
1、對外商投資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和優勢産業項目,視不同行業適當放寬對外商投資的股比限制。對外商投資西部地區商業項目,經營年限可放寬至40年,比東部地區延長10年;註冊資本可放寬到3000萬元,比東部地區降低2000萬元。
2、對外商投資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和優勢産業項目,適當放寬國內銀行提供固定資産投資人民幣貸款的比例,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一般放寬到中方出資比例的120%,外商獨資項目擴大到外方註冊資本的100%。對屬於《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的項目,外商具有良好信譽、貸款用於購買項目所需的國産設備材料及支付國內工程承包費用的,國內銀行向其提供固定資産投資人民幣貸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銀行獨立評估,自主確定。允許外商投資項目開展包括人民幣在內的項目融資。
3、對西部地區利用國外優惠貸款建設的一些項目,允許適當提高項目總投資中利用國外優惠貸款的比例。對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扶貧開發等領域的項目,根據項目的償還能力,從一般要求國外優惠貸款佔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超過50%,提高到最高可達70%,有限制採購條件或貸款機構對貸款比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加強利用國外優惠貸款規劃與國家西部地區投資計劃的銜接,對西部開發的重點外資項目,國家在資金上給予支援。
七、降低申請自營進出口權和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標準
進一步放寬西部地區企業對外貿易經營權和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標準。降低西部地區生産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標準,註冊資金由300萬元調整到200萬元,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産品生産企業的註冊資金由200萬元調整到100萬元。私營生産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標準,按國有、集體生産企業的條件、標準和辦法辦理。西部地區外貿企業申請對外勞務經營權的標準,調整為上年進出口總額達到5000萬美元,或出口額達到3000萬美元。在未設立外經窗口公司的地(市),可由該地(市)成立一家國有窗口公司,或指定一家國有外經貿公司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