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外商投資項目審批程式

時間:2008-05-07 15:19   來源:貴州與臺灣網

 投資方式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香港、澳門、臺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均可以選擇以下方式在貴州投資:
     -- 舉辦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舉辦外資(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轉讓先進適用技術;
     -- 承包和租賃經營企業,開發礦産資源;
     -- 承包開發荒山、荒坡和水面資源;
     --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産、旅遊等開發經營項目;
    --購買企業的股份和債券;
     -- BOT方式;
     -- 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
    
    出資方式
    投姿者的投姿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種:
     1.自由兌換貨幣;
     2.機器設備,原料及其他作價;
     3.生産所需的工業産權、專有技術或其他財産權利等作價。
    
    投資諮詢與選擇項目
    投資者可以直接與貴州省招商引資局、省內各有關部門、項目建設單位及資詢服務機構聯繫,也可以通過我國或我省駐外機構聯繫,選擇投資項目,物色合作對象或代理者,合營各方簽定意向書或協議書。
    
    外商投資企業申報審批程式
     1.編報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建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由中方合營者編制申報,經中方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我省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請有關部門審批。具體審批許可權為:凡符合國家及省規定的投資方向,建設和生産經營條件不需省綜合平衡,進口原材料和出口産品不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由我省各地區行署、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如中方屬貴州省人民政府授權批准的大中型企業,也可按規定自行審批);總投資在300萬美元以下的,由我省各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批准;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3000萬美元以下,或者投資雖少但資金、原材料等生産經營和建設條件需由省綜合平衡解決的,屬基本建設的報貴州省計劃委員會審批,屬技術改造的報貴州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批,由合營各方共同編制可行性報告,並按上述審批許可權報批。
     屬國家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的(不論項目總投資多少),其中限制類(甲)外商投資項目由貴州省計委和貴州省經貿委審批,限制類(乙)外商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由國務院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所報告按項目建設性質分別由貴州省計劃委員會和貴州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批。
     一般情況下,投資總額在5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可以只申報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總額在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併申報,一次審批。
     外商舉辦獨資企業,向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申請,得到書面答覆後,向企業所在地的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申報。
     2.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關審批機關批准後,將中外各方所簽定的合同、章程和懂事會成員名單等有關文件,報企業所在地的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批。
     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章程、懂事會成員名單等有關文件報企業所在地的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批。
    3.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憑批准文件、批准證書及有關文件,向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然後分別向貴陽海關、貴州省財政廳、貴州省外匯管理局、企業所在地稅務局等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申請材料的要求
    
    1.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1)中國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的報告(原件二份);
    (2)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各十份,其中原件一套)如果非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原件);
    (3)合營各方共同編制並經有審批權的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的合營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准文件(原件一份,複印一份)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於合營企業名稱的核準通知書(複印兩份);
    (5)合營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各位董事的有效證明文件(複印兩份);
    (6)合營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一份,複印一份);
    (7)合營各方營業執照、登記證明等有傚法律證明文件(複印各二份);
    (8)境外投資者的資信證明(原件一份,複印一份);
    (9)中方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要提供相應級別土地管理部門的批件:中方以國有資産出資的要提供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的確認及批件;
    (10)其他需要保送的文件。
    2.外資企業:
    (1)外國投資者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的申請報告(原件二份);
    (2)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原件二份);
    (3)外資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二份);
    (4)外國投資者簽署的外資企業章程(十份,原件二份);
    (5)外國投資者簽署同意的外資企業法定代表或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法定代表或各位董事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各二份);如是非法定代表人簽屬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原件一份);
     (6)外國投資者的有傚法律證明文件(各2份);
    (7)外國投資者的資信證明文件(願件);
     (8)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對擬設立外資企業的書面答覆(願件2份);
     (9)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於企業名稱的核準通知書(2份);
     (10)其他需要報送文件。
    
    關於申報文件的審批和答覆
    
    1.屬於本省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合同及章程在20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2.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應在15日內決定轉報或不轉報;
    3.審領營業執照符合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10日內核發,不符合條件的,應回復並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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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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