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

時間:2008-05-07 15:19   來源:貴州與臺灣網

省人民政府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

(黔府發[2003] 0017號)

省人民政府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03] 0017號)
發文日期:2003-5-28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中西部地區發展,是黨中央高瞻遠矚、總攬全局、面向新世紀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政策措施,促進貴州經濟和社會發展,現將我省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 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設在我省以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産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3年至2010年內,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民族自治州、縣內除國家明令禁止、關閉和限制的企業外,內資企業在2003年至2010年內,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已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不滿3年免征2年減半徵收的,可再延長至期滿;凡減免稅款涉及中央收入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需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10年。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産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在2003年至2010年內,外商投資企業5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外商投資企業自建的房屋或購置自用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購買月份起,5年內免征城市房地産稅。中方投資者以自有房地産作價與外來投資者合資、合作、興辦開發性生産性項目,在辦理房地産過戶時免征契稅。
     (五)省內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國道、省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設用地,免征耕地佔用稅。免征耕地佔用稅的範圍限于公路線路、公路線路兩側邊溝所佔用的耕地。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補繳耕地佔用稅。“西電東送”及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用地,免征耕地佔用稅。
     (六)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産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家明確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七)鼓勵企業提高技術開發經費的開支比重。企業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或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進行國産化研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其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八)農産品加工和流通企業(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産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産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對實施生態環境保護、退耕還林(生態林應佔80%以上)産出的農業特産收入,可申請從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産稅。

     二、改革投融資體制,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九)加強政府部門與金融機構的聯繫和協作,鼓勵金融機構介入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及時進行項目評估,積極爭取國家信貸支援。對省級重點建設項目,要努力爭取國外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內外商業貸款,切實加大投資力度。
     (十)加大對農業、生態建設的信貸投入。對特色農業、生態農業發展在信貸上給予支援,扶持有發展前景、帶動作用強的龍頭企業。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要積極推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和小額扶貧貸款。在扶貧信貸資金使用上,繼續支援具有還貸能力的貧困農戶發展生産、脫貧致富。配合退耕還林還草、封山綠化等生態環境建設工程,對一些有還貸能力的速生豐産用材林、經濟林、中藥材開發以及個體苗圃等項目,增加信貸投入。
     (十一)運用信貸杠桿支援經濟結構及産業結構調整。支援能源、原材料、旅遊、生物制藥、特色食品等優勢産業的發展;對企業技術改造、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企業污染防治給予信貸支援。
     (十二)推行以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收費權或收益權為質押進行貸款的擔保抵押制度。辦好農村電網收益權質押貸款和開展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業務,逐步將收費權質押貸款範圍擴大到城市供電、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供熱、公交、電信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對具有還貸能力的水利開發項目,逐步開辦以項目收益權或收費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業務。簡化操作程式,規範收費標準。
     (十三)健全風險投資機制。建立高新技術産業投資基金和風險擔保基金,通過參股、融資、擔保、貼息等方式支援高新技術開發項目。
     (十四)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國內外金融機構到我省建立分支機構,發展股份制商業銀行。加快城鄉信用社改革步伐,更好地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十五)改革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建立國有資産出資人制度。制定國有資産投資營運管理辦法。通過國有資産營運公司的有效營運,推進國有資産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重組,將分散的國有資産從實物管理推向價值管理,從資産經營轉變為資本經營,集中投向基礎設施、城市改造及政府需要實施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項目。
     (十六)積極推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對有産業優勢、品牌優勢及效益較好的企業,採取重點幫助和扶持企業進行改制等辦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在國內外資本市場融資。
     (十七)鼓勵和支援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發行企業債券和建設債券。優先安排符合發債條件的基礎設施、高新技術産業化、産業結構調整等項目通過發行企業債券融資。

     三、實行土地使用和礦産資源優惠政策
     (十八)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坡耕地退耕還林,認真落實對計劃內所退耕地實行糧食補助、現金補助、種苗費補助、減免退耕地農業稅和糧食定購任務的政策。鼓勵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種草,實行誰退耕、誰造林、誰種草、誰經營、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國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減免土地出讓金,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投資金額並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出資。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可以申請續期。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租)、抵押。
     (十九)對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實現耕地佔補平衡。坡耕地較多的地區,為保護當地糧食生産能力,在不影響生態建設的前提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將部分已經過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坡度為15度至25度之間的耕地劃定為基本農田,也可以將部分配套設施較好的新開發整理的耕地劃定為基本農田。把未利用地開發成草地、園地,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認定能調整為耕地的,可折抵補充耕地指標,按耕地加以保護和管理。重點基礎設施建設佔用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其耕地開墾費可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下限標準執行。
     (二十)增加對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的資金投入。省上繳中央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盡可能通過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爭取中央全額下撥。縣(市、區)上繳省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通過安排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下撥,專項用於土地開發整理。
     (二十一)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減少審批環節,及時提供並保障經濟建設用地。對需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在用地報批階段,政府主管部門主要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與計劃、耕地佔補平衡和徵地補償安置能否落實。報批資料可以根據審查內容相應簡化。
     (二十二)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建設項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法有償使用國有土地。外商投資項目用地,確屬必需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採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 二十三) 投資勘查、開採礦産資源,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查年度可以免繳,第二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個勘查年度可減繳25%。採礦權使用費,礦山基建期和礦山投産第一年可以免繳,礦山投産第二至第三年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減繳25%,礦山閉坑當年可以免繳。
     (二十四)探礦權人投資勘查獲得具有開採價值的礦産地後,可依法獲得採礦權。允許將勘查費用計入遞延資産,在開採階段分期攤銷。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符合有關條件的,經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轉為國有礦山企業或地勘單位的國家資本。
     (二十五)積極培育礦業權市場,促進探礦權、採礦權依法出讓和轉讓。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的礦産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産地和其他礦業權空白地,可採取依法申請批准、招標、拍賣等其他方式出讓礦業權。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可以採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採、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也可以按有關規定出租、抵押探礦權、採礦權。
     (二十六)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勘查、開採非油氣礦産資源。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批准範圍內進行地質調查,在調查區域內發現的重要找礦線索區塊,可優先取得探礦權。外商投資企業對其投資勘查並探明的礦産資源,可優先取得採礦權。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經依法批准後,購買非油氣礦産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非油氣礦産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二十七)外商從事非油氣礦産資源勘查開採,除享受國家已實行的有關優惠政策外,免繳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一年,減半繳納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兩年。外商從事《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非油氣礦産資源開採的,五年內免繳礦産資源補償費。

     四、大力改善投資軟環境
     (二十八)簡化投資項目審批程式。除關係國民經濟全局和長遠發展、對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的重大項目或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企業利用自有資金或國內銀行貸款投資于國家非限制類産業的項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設、經營條件的,政府主管部門只審批其項目建議書;企業在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後,自主決定是否開工建設,並在開工後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對於不需要政府平衡建設、經營條件的,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報政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後,自主開展建設前期工作,自主決定開工。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外來投資保障機制和服務體系。建立外來投資者“一站式”服務工作機構,實行集中受理、一個窗口對外和辦事限時制度;在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設立外來投資者投訴機構,建立外來投資者投訴協調機制,加強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對外來投資者投訴的案件依法及時協調處理,並實行分級、分工負責和黨政領導包案督辦制度;建立投資環境評價考核公示制度;建立損害投資環境責任追究制度;建立新聞媒體經常性監督機制。
     (三十)堅持和完善現行的收費許可證制度,公開收費標準,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依法嚴肅查處亂收費行為。
     (三十一)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開,規範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和透明度。整頓市場經濟秩序,切實保護智慧財産權,維護經濟法制。加強仲裁機制建設,及時處理經濟糾紛案件,反對地方保護主義和壟斷行為,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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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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