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23日 計價格〔1994〕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勞動部:
為加強對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以下簡稱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管理,保護應聘受雇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勞動部決定對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證制度。經研究,同意勞動部門發放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證時每證收取證件工本費10元。除此之外,對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以及對外國人在華就業,均不得收取就業管理費。
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證的收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按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