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2月24日司法部、建設部、外交部、國務院僑辦發文)
近年來,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外國人來國內(中國)辦理房産確權登記、轉移和繼承等事項不斷增多。為統一制度,現將如何確認上述人員辦理在我國境內房屋産權事宜中,所提供的贈與、轉讓、委託等有關公證文書的效力規定如下:
一、居住在與我國有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外籍華人,在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的公證或認證證明,房地産管理機關應予採證;如果當事人提交的是當地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其內容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房地産管理機關應予採證。
二、居住在與我國有外交關係國家的外國人提供的當地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其內容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房地産管理機關應予採證。
三、華僑、外籍華人以及外國人在與我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辦理的公證文書,原則上需經該國外交部及與該國和我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果華僑、外籍華人辦理這些認證手續確有困難,可請求房産所在地的縣以上的僑務部門根據本部門所掌握的情況,出具確認是該國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的證明,如果該公證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房地産管理機關可視該項房産的具體情況予以採證。
四、香港同胞提供的經司法部委託的二十六位律師之一辦理的公證文書應予採證。
五、澳門南光公司、澳門南光(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及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中華教育會、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等機構、社團為本機構、社團工作人員和會員出具的證明文書,房地産管理機關應予採證。
六、臺灣同胞在臺灣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文書,房地産管理機關可作參考,視該項房産的具體情況予以採證。
另外,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外國人繼承在我國內(內地)的房産,適用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事人須先向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提供其住所地公證人出具的親屬關係、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公證證明,再由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出具繼承權公證書,房地産管理機關根據繼承權公證書辦理有關房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