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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促進寧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全文)

2021-02-03 00:08: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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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論述,落實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為臺灣同胞在寧夏投資、創業、就業、學習和生活提供與寧夏居民同等待遇,進一步促進寧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促進寧臺經濟合作

  (一)支援臺資企業參與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全域旅遊示範區、銀川都市圈建設。鼓勵臺灣地區企業在寧夏設立總部、金融機構、設計中心、運營中心、採購中心、物流中心等。全面落實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按照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內外資一視同仁的原則,臺資企業享受自治區已出臺和今後出臺的寧夏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

  (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市場監管廳、寧夏博覽局、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保監局、寧夏證監局)

  (二)支援臺資企業參與我區服務、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在投資考察、政策對接、項目落地等方面積極協調、有效對接,完善臺資企業服務機制,及時協商解決突出問題。

  (責任單位:自治區商務廳、港澳臺辦)

  (三)支援臺資企業參與我區經濟發展計劃。鼓勵臺資企業在寧投資現代農業、先進裝備製造、電子資訊、精細化工、現代紡織、生物科技、文化旅遊、現代物流、健康養老等新興産業和生産性服務業,在産業佈局、註冊登記、經營許可、資金扶持等方面,採取“一事一議、個案處理”的辦法給予積極支援,符合條件的同等享受自治區在投資、財稅、土地、金融及人才建設等方面的政策。

  (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廳)

  (四)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參與中國—阿拉伯國家博覽會,進行會展籌備、商品貿易、技術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合作及展會鏈延伸投資。

  (責任單位:自治區商務廳、博覽局、貿促會)

  (五)鼓勵臺資企業從事農業生産經營活動。支援臺資企業來寧投資生態農業、觀光農業、精緻農業、體驗農業,建設兩岸現代農業科創示範園等農業産業化項目,參與寧夏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在寧的涉農臺資企業同等享受寧夏農業産業化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臺資農業企業同等享受中央和自治區農機購置累加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直接申報自治區級農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責任單位: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科技廳、文化和旅遊廳)

  (六)鼓勵臺資企業、機構法人進行創新産品研發、科研項目申報和團隊人才培養等。臺灣地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寧夏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寧夏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寧夏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臺資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時給予政策、申報流程等方面的培訓幫助;對具有創建高新技術企業潛力但暫不具備認定條件的,幫助其發展成為高新技術企業;臺資企業設在自治區的研發中心採購國産設備符合條件可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臺資企業在寧建設或運營科技企業孵化器,鼓勵臺資企業來寧設立研發機構或共建創新平臺,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獎補;臺灣創投基金企業可參與我區創業項目輔導、孵化工作。

  (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稅務局、銀川海關)

  (七)幫助和支援臺資企業依法享受與寧夏企業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新設立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臺資企業,符合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臺資企業,除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從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給予“三免三減半”優惠;在我區註冊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臺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以及《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並轉讓技術的臺資企業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及《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業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

  (責任單位:自治區稅務局、發展改革委、銀川海關)

  (八)在寧投資的臺資企業與區內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依法註冊的臺資企業,無論規模大小,在土地利用方面均享受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對列入自治區優先發展産業目錄且用地集約利用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時可按照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積極推行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限出讓的土地供應方式,通過盤活利用“存量”房産和提供標準化廠房的辦法,解決臺資企業起步難的問題。對土地出讓金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企業,可採取分期繳納的辦法。對養老、醫療、新興文化及科技産業等項目用地可參照工業用地政策。對新産業、新業態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實行劃撥方式供地。鼓勵加工製造企業以租賃方式使用土地。

  (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九)支援臺資企業依法參與寧夏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臺資企業可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寧夏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獲得合法權益;改制企業可依法使用原國有企業以劃撥、出讓、租賃、國家作價出資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改制後的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按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按照許可權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可參照執行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資産處置相關政策。

  (責任單位:自治區國資委、自然資源廳、市場監管廳)

  (十)支援在大陸註冊的臺資企業在寧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並且在大陸註冊的臺資企業在寧夏可參與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

  (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廳)

  (十一)支援符合資質要求並且在大陸註冊的臺資企業公平參與寧夏各級政府採購活動。

  (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

  (十二)鼓勵臺資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支援並指導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中西部地區承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事項資金。(責任單位:自治區商務廳)

  (十三)鼓勵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在我區舉辦高端養老機構。臺灣同胞在我區投資養老服務業,享受與寧夏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同等待遇。

  (責任單位:自治區民政廳)

  (十四)支援臺資在寧合資(合作)設立醫療機構。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

  (責任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十五)臺資企業在銀川綜合保稅區申請海關註冊登記享受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在不違背現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企業從事行業種類範圍可根據其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自主選擇。

  (責任單位:自治區商務廳、市場監管廳、銀川海關)

  (十六)支援在寧臺資企業在滬深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

  (責任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寧夏證監局)

  (十七)支援臺資金融機構、商戶等與寧夏區內各銀行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及相關清算機構依法開展合作,為臺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

  (責任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保監局)

  (十八)支援臺灣徵信機構與自治區徵信機構開展合作,搭建徵信合作協商溝通機制,為臺企臺胞提供便捷的徵信服務。

  (責任單位: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九)支援臺資銀行在寧設立營業性機構,經批准的臺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經營人民幣業務。支援臺資銀行加強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責任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寧夏銀保監局、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

  (二十)自治區制定産業行業地方標準時,可吸收臺灣地區標準內容,臺灣地區標準高於大陸標準的,可經轉化後直接採用。

  (責任單位:自治區商務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廳、應急保障廳)

  二、鼓勵來寧創新創業

  (二十一)鼓勵臺灣同胞以獨資、合資(臺資比例應佔25%以上)等來寧創業,並在寧登記註冊企業,可同等享受寧夏各類創新創業優惠政策。

  (責任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科技廳)

  (二十二)鼓勵臺灣高層次專業人才來寧創新創業,可享受我區高層次人才安家費和生活補貼。對帶技術、帶成果、帶項目來我區創新創業或轉化成果的,可採取項目支援、基金扶持、股權投資、稅收減免等方式給予資助和投資。引進人才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減按15%稅率徵收,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免征3年。來寧創業、就業的臺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參與國家“千人計劃”。在我區工作滿一年的臺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參與“國家萬人計劃”及其他人才引進計劃。將在寧工作的臺灣人才納入自治區“千名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

  (責任單位:自治區人才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稅務局)

  (二十三)鼓勵臺灣高層人才來寧創新創業,對引進的臺灣專業人才可納入自治區“國內引才312計劃”和“海外引才百人計劃”評選範圍,給予每人30萬元左右經費資助。

  (責任單位:自治區人才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十四)臺灣同胞在寧創業同等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創業扶持補貼等政策。

  (責任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三、提供臺胞工作生活便利

  (二十五)在各級教育部門的指導下統籌安排臺胞子女就學,與寧夏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不符合居住地(暫住地)入學的臺商子女,市、縣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到公辦學校就讀,給予適當照顧。父母在寧夏工作的臺胞子女,在寧夏參加中考,具體辦法由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確定。在寧夏參加高考,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責任單位:自治區教育廳)

  (二十六)便利臺灣居民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登記業務。臺灣居民持《臺灣居民居住證》辦理機動車登記、機動車駕駛證(包括各科目考試)、交通違法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等各項交管業務,不再審核其他身份證明憑證。

  (責任單位:自治區公安廳)

  (二十七) 在寧投資的臺資企業、居住的臺胞開設電話、銀行開卡開戶與寧夏企業、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責任單位:自治區通信管理局、寧夏銀保監局)

  (二十八)來寧臺灣同胞持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均可在寧夏所有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等登記住宿。

  (責任單位:自治區公安廳、文化和旅遊廳)

  (二十九)取得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臺胞可在寧夏境內購買商品房,申請按揭貸款;在寧夏就業的臺灣同胞,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與本地繳存職工同等享有使用權利,在離開大陸時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支取;對於符合條件來寧創業的臺灣中小企業負責人、青年可申請公租房並給予優惠;在寧夏工作並繳納相應年份的社保後,因取得臺灣地區戶籍而放棄大陸戶籍的大陸配偶,回寧夏再就業時,可以將不同時段在寧夏繳交的社保轉移合併。臺灣同胞繳納的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在離開大陸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一次性支取。

  (責任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寧夏銀保監局)

  (三十) 在寧工作的臺灣同胞可參加當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技術能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評選,臺資企業、臺胞可以獲得寧夏授予的相應榮譽稱號。

  (責任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總工會、婦聯)

  (三十一) 臺灣同胞在寧居住期間參照寧夏居民標準,可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寧的臺灣同胞可以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享受與寧夏居民同等的保險待遇。(責任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醫保局)

  (三十二)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寧申請執業註冊。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通過認定方式獲得大陸醫師資格。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大陸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責任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三十三)在寧的臺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寧夏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醫療機構在按照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的同時,還應為就診的臺灣同胞提供符合臺灣地區健保機構核退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

  (責任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三十四)在寧長期居住、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以辦理老年證,享受乘坐市內公共交通設施、旅遊景區相關優惠。

  (責任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交通運輸廳、文化和旅遊廳)

  (三十五)各級公共文化場館免費向臺灣同胞開放,在寧的臺灣同胞在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可以享受和當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務待遇。

  (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三十六)為在我區各級政務大廳辦事的臺胞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嚴格落實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進一步提升服務台胞的時效性。有涉臺事項的相關部門(單位),要優化辦理流程,簡化辦事材料,精簡辦事環節,能做到不見面辦理的力爭做到不見面。有條件的政務大廳提供指導幫辦服務和代辦服務,推廣首席服務官、綠色通道、郵政快遞等便利化措施,使臺胞辦事便捷、高效。

  (責任單位:各級政務服務管理中心)

  (三十七)為在寧生活困難臺灣同胞提供社會救助。對因遭遇突發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在寧臺灣同胞給予臨時救助。在寧臺灣同胞亡故後無法聯繫其親屬或親屬困難的,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特殊困難群體殯葬救助辦法》減免相關喪葬服務費用。

  (責任單位:自治區民政廳、港澳臺辦)

  (三十八)設立臺胞服務中心,辦公地點設在自治區港澳臺辦,作為向臺灣同胞提供服務、受理涉臺投訴的統一對外窗口,向臺灣同胞發佈政策資訊和提供諮詢。

  熱線電話:0951-5010331

  四、附則

  (三十九)以上政策措施與現行其他政策出現交叉或不一致的,可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

  (四十)以上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期限內,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責任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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