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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政府出臺40條財稅優惠政策助推招商引資

2008-08-25 13:49:00
來源: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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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日前發佈《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共40余條。這項政策適用於在寧夏行政區域內進行投資建設的居民企業。其中所稱減徵、免征企業所得稅,除特別註明的外,均指減徵、免征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

  環保超標無緣優惠

  近年來,自治區把節能降耗和污染防治作為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隨著自治區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能源需求量將大幅度增加,資源、能源消耗將持續增長。為了有效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矛盾,《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對相關企業或項目既有鼓勵性又有制約性的規定。

  按照政策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國家禁止和限制的行業以及排放廢水、廢氣、廢渣,且不治理或者進行治理但未達標的企業,不適用優惠政策。而對於實施節能環保技改項目效果明顯的,自治區將優先考慮節能改造部分的貼息和環保專項資金的傾斜支援,並支援園區項目申請國家、地方環保專項資金用於污染治理工程。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一定比例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工業“三廢”或生活垃圾為原料進行生産經營的企業或項目,可以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不同企業優惠各異

  為了吸引更多企業來寧夏安心“築巢”,此次政策對新辦企業的財稅優惠作了進一步明確,不同類別的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程度也不盡相同。

  對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享受優惠稅率外,從其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新辦的現代服務業企業,從其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

  新辦的屬於國家鼓勵類的工業企業,從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不屬於國家鼓勵類的項目,但投資、生産規模較大,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産總額超過法定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工業企業,從其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新辦商貿和服務型企業,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且安置比例達職工總人數50%(含50%)以上的,從其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安置比例達30%(含30%)以上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原有的商貿、服務型企業,安置上述人員達原有企業職工人數50%(含50%)以上的,從達到50%比例的納稅年度起,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年;安置比例達30%(含30%)以上的,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

  減稅引才重在實用

  此次政策對吸引人才的規定,側重對其技術成果轉化的鼓勵和支援。既為創業者營造出良好的競爭環境,又避免了各地引進人才的盲目性。過去只要是能夠下蛋的“母雞”就可引進,現在必須是能夠下“金蛋”的“金鳳凰”才能落戶。

  鼓勵和吸引留學歸國人員和區外科研人員來寧夏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攜帶高新技術成果來寧夏轉化和創業。經有關部門認證後,這些人員可以享受相應的科研經費、項目貸款貼息等支援,以及自治區引進人才智力等相關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自治區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獎勵,所得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創馳名商標或名牌産品的企業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實施名牌戰略意見》的文件精神給予獎勵。

  向我區生産企業提供新技術、新工藝、新産品和轉讓科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受益單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給轉讓費外,在項目投産後3年至5年內,每年按新增稅後利潤的10%給予獎勵。引進高新技術、名牌産品的,可根據先進程度、産品知名度、經濟效益情況,按年度新增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

  另外,為吸引國內外市場行銷策劃專業人才為我區企業服務,規定自然人所得收入應繳個人所得稅的地方部分,在三年內由所在地徵收,列支予以獎勵。

  特色産業再獲助力

  為了進一步推動地方特色産業發展壯大,政策加大了對這方面的財稅扶持力度。

  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技術改造貸款以及民族貿易縣經銷民族特需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佔有一定比例的商業企業網點改造貸款給與貼息支援,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各承擔50%。

  鼓勵區內外有識之士深度發掘我區歷史文化、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用新的理念去開發經營文化旅遊項目,承認其無形資産,經有關部門認定後批准立項,允許其以智慧財産權作價入股,參與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智慧財産權所有人與投資方自行商定。

  旅遊業是我區的重要産業之一。按照此次招商引資政策的規定,新辦企業開發建設旅遊景點和景區的,其所從事的旅遊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達到總收入70%以上的,從其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景點或景區類旅遊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減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責任編輯: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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