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共盤錦市委盤錦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投資若干規定》 (盤委發[2O07]6號,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規定所稱特定區域,包括盤錦市經濟開發區、盤錦遼濱經濟區、盤錦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盤山經濟開發區、盤錦精細化工迴圈經濟示範區、盤錦食品工業迴圈經濟示範區, 以及其他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縣(區)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需經市園區主管部門認可後適用規定。
第三條 規定涉及市本級優惠政策的固定資産投資數額認定工作,由市發改委負責,並制定具體認定辦法。
第四條 規定所稱投資密度,是指單位用地面積固定資産投資數額(固定資産投資額/用地面積)。市國土資源局依據企業的固定資産投資數額,確定企業用地限額(固定資産投資額/投資密度)。在用地限額內,土地出讓價格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執行;超出用地限額部分,不享受本優惠政策。
第五條 特定區域內新建固定資産投資在20O0萬元以上的工 業企業上繳財政的土地收益,扣除財綜字[1996]1號文件規定提 取的土地業務費、 遼財綜[2O04]667號文件規定提取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遼財非[2O06]532號文件規定提取的城鎮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後,餘額由受益財政金額返還給園區。園區可根據企業貢獻,自主確定對企業的補貼數額。園區申請土地收益返還,需憑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企業用地界址證明、繳費憑證及經濟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固定資産投資證明,自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3個月內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批准辦理。
第六條 世界5O0強企業、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當年固定資産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工業企業使用土地,由地方政府根據企業的 貢獻, 經市長辦公會議或縣(區)長辦公會議批准,可給予企業相當於土地取得成本的獎勵。享受土地補貼獎勵政策的企業,不再享受規定第三條稅收政策、第六條收費優惠政策。
第七條 新建工業企業申請所得稅獎勵,需憑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于次年3月底前分別向外經貿主管部門(外商投資工業企業)、工業主管部門(國內投資工業企業)申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批准辦理。
第八條 特定區域內新建固定資産投資在200O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自生産之日起1 3年內可獲得繳納的增值稅市、縣(區)分享部分最高70%獎勵(享受土地補貼獎勵政策的企業除外)。企業享受增值稅獎勵的具體年限、比例,由受益財政確定。企業申請增值稅獎勵,需憑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稅收減免證明、廠址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于次年3月底前分別向外經貿主管部門(外商投資工業企業)、工業主管部門(國內投資工業企業)申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批准辦理。
第九條 企業申請市財政工業標準廠房租賃補貼,需憑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廠址證明、廠房租賃合同、縣(區)政府出具的資金配套證明,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經委申報,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辦理。租賃補貼資金,在市本級納稅的企業由市財政負擔,在縣(區)納稅的企業由市、縣(區)財政按照1:1比例負擔。市財政補貼資金待縣(區)財政補貼資金到位後劃撥。
第十條 特定區域內企業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擔保,需憑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廠址證明向市經委申報,由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審核確認,優先辦理。
第十一條 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市財政貸款貼息,需憑市科技局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明、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意向書、縣(區)政府出具的配套資金證明;當年固定資産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申請貸款貼息,需憑經濟主管部門出具的立項批復(或項目備案證明)和固定資産投資證明、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意向書、縣(區)政府出具的配套資金證明,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經委申報,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辦理。世界500強企業、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當年固定資産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工業企業貼息比例為50%,其他企業貼息比例為30%,但貸款貼息總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市、縣(區)受益財政的實際貢獻,且單個企業2年貸款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貼息資金,在市本級納稅的企業由市財政負擔,在縣(區)納稅的企業由市、縣(區)財政按照1口1比例負擔。市財政補貼資金待縣(區)財政補貼資金到位後劃撥。享受國家、省貸款貼息政策的企業,不再享受規定第五條貼息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特定區域內新建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需憑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廠址證明、市科技局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明;固定資産投資在200O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需憑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廠址證明、經濟主管部門出具的固定資産投資證明,在市權範圍內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三條 對在盤錦船舶修造産業園註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在盤錦投資,辦理註冊登記、項目審批及許可手續,可委託市外經貿局(外商投資企業)、市經委(國內投資工業企業)、縣(區)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代為辦理。受委託單位應限時辦結,並免收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引進固定資産投資在200O萬元以上工業項目的仲介組織和個人申請引資獎勵,需憑與用資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的引資協議,于項目建成投産之日起3個月內向外經貿局(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市經委(國內投資工業項目)申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兌現。規定第八條不適用於本市負有特定招商職責和義務的機關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 根據規定需要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項目,原則上固定資産投資應在1億元以上。具體政策需經市長辦公會議或縣(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七條 規定不適用於中省直國有大企業。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委政策研究室負責解釋。
關於程式方面的未盡事宜,由相關部門負責制定具體辦法並貫徹執行。
本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