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企業家:投保協議為兩岸經濟合作注入新動力
投保協議的簽署,標誌著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互信與基礎正日益加強。
“我要對大陸政府和臺灣當局的有關領導和長官給予肯定,他們拿出無比的耐心和智慧,才有這次的正式簽署。”雖然距離海協會與海基會領導人8月9日在臺北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投保協議”)已有半月,到大陸投資20多年的葉惠德談起此事仍感激動。
作為全國臺企聯常務副會長兼新聞發言人,葉惠德對《瞭望》新聞週刊記者表示:“投保協議最大的意義就是把臺商在大陸投資20多年的問題有系統、有制度地整理出來,將來要解決這方面問題就有依據了。”
投保協議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ECFA)生效後第一個完成商談並成功簽署的後續協議,兩岸企業家和專家學者接受《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採訪時表示,投保協議為兩岸經濟合作注入了新動力,也為今後ECFA後續協商打下了良好基礎,在兩岸經貿關係不斷走向常態化、機制化的進程中跨出了重要一步。
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唐永紅認為,投保協議既參照雙邊投資協議的一般慣例,又關切兩岸特殊的現實需要,不僅標誌著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進程取得重要進展,更標誌著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互信與基礎正日益加強。
投保協議來之不易
“投保協議分保護和促進兩個方面。之前談了近2年、8個回合。”唐永紅介紹説,投保協議是臺商最為期待的,最早曾被預計在第六次兩岸“兩會”會談時簽署,但因雙方在投資保護與投資促進是否並重、投資人定義、投資人人身安全保障、投資爭端解決範圍和投資爭端解決機制部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沒能簽署。
今年上半年,一度有消息稱第八次兩岸“兩會”預計在6月底舉行,並將簽署投保協議,後卻因兩岸雙方在一些細節問題上未能達成共識而被迫推遲。
“令人欣慰的是,兩岸雙方在商談中雖面對諸多歧見與困難,但從未停止前進的步伐。”唐永紅説,“為了達成共識,雙方都展現了巨大的誠意和善意,在磋商中互諒互讓。尤其是大陸,充分考慮到兩岸特殊情況,盡最大努力滿足了臺灣方面提出的需求。”
例如,原來爭議較大的“投資人定義”擴大到從第三地赴大陸投資的臺商;臺商“人身安全”24小時通報也以適當的方式得到體現;“投資爭端解決範圍”把政府對政府、投資人對政府、投資人對投資人三類爭端都納入協議規範;曾卡住雙方談判的癥結“爭端解決機制”仲裁部分也得到妥善解決。此外,投保協議在體現對赴大陸臺資的保護的同時,也對等體現了對赴臺陸資的保護;在強調投資保護的同時,也根據ECFA第五條規定,加入了投資促進的內容,明確規定了投資待遇、投資便利化、減少投資限制等條款。
在福建投資、生活了20多年的漳州臺商協會榮譽會長何希灝説,以前臺商在大陸遇到什麼事情,只能通過兩個管道:一個是透過當地的陳情或者訴訟解決,另一個是透過海基會海協會解決。但兩岸投資方面的法律不盡相同,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投保協議把兩岸不一樣的規章制度做了融合。以後遇到糾紛時,雙方就有了可以協商的機制和平臺。”何希灝説。
中共中央臺辦主任王毅表示,兩岸投保協議談判的整個過程表明,儘管兩岸商談正在逐漸邁入“深水區”,但只要雙方共同努力,相向而行,就一定能達到預定的目標。
回應臺商多項關切
投保協議由正文和附件組成,涵蓋了常規雙邊投資協議一般包括的要素和內容。其正文部分包括18個條款,分別為:定義、適用範圍和例外、投資待遇、透明度、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投資便利化、徵收、損失補償、代位、轉移、拒絕授予利益、本協議雙方的爭端解決、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爭端解決、投資商事爭議、聯繫機制、文書格式、修正、生效等條款。在投保協議的附件部分,對投資補償爭端調解程式作了具體規定。
唐永紅説,文本顯示,投保協議一方面遵循一般雙邊投資協議的體例,設置相應常規條款,體現雙邊投資保護與促進的傳統內容;另一方面根據兩岸現實需要,對兩岸各界特別是臺商關心的問題,作出適當安排,增強了協議的可操作性,針對投資者經第三地投資、人身保護、投資者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投資人與投資人之間的商務糾紛解決等問題,作出了符合兩岸特色的靈活處理和適當安排。
“投保協議回應了我們臺商的多項關切。”葉惠德説,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是臺商相當關注的一個問題。比如,過去一些地方政府因為都市發展需要重新規劃産業,徵收臺商廠房時不賠錢或賠錢不到位,引起臺商不滿,而且這些問題各地處理起來差異也相當大。
[責任編輯:陳寧]